为加强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推进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和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巩固产业基础,严格农业投入品经营和使用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农药使用指导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
第二条 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对症推荐,正确说明产品的用途,不得超出农药登记范围推荐。
第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禁限用农药管理等规定,向使用者说明产品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范围。
第四条 严格按照标签上所标注的使用方法介绍施药。
第五条 根据农药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规定的单位面积制剂用药量讲解农药稀释与配制方法。
第六条 合理说明产品的施药时期、使用条件、限用地区和敏感作物等产品的使用技术要求。
第七条 结合标签上的注意事项、像形图等,向使用者详细讲解产品使用注意事项。
第八条 向使用者正确介绍该农药产品对鱼等水生生物,鸟类、蚕、蜜蜂及蚯蚓,以及土壤微生物等有益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九条 按照标签上标注的像形图,正确地向使用者介绍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按标签上的中毒急救措施正确介绍产品中毒急救事项,在销售时应提醒使用者:使用农药一旦出现任何不良反应,应及时携带农药产品标签到医院就诊。
第十一条 强调农药贮存要求,提醒使用者勿过多贮存农药,应随用随买。
第二章 农药产品进货查验与销售制度
第十二条 检查供货单位资格,必须是农药生产企业或者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第十三条 查验并复印经营农药的有关许可证件,如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产品标准等。
第十四条 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规定,验明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有关内容,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五条 检查产品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磕损。
第十六条 检查产品是否有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执行标准,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十七条 查询农药名称是否与农药登记证名称一致。
第十八条 检查产品各级包装是否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第十九条 检查产品标签是否有二维码,是否可以通过扫描。
第二十条 检查进口产品是否有标注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进货查验中发现问题产品应拒收,并报告区农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经营人员岗位责任
第二十二条 遵纪守法,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营业前做好柜台、货架、商品及地面环境卫生清理保洁,并随时保持商品及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二十四条 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熟悉所负责经营农药产品知识,以及产品的用途、性能、产地、规格及特性。
第二十五条 营业场所应随时保持柜台及货架整洁,不得出现脏污、乱摆放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柜台到货须认真清点验收、作出登记、及时上柜,并在货架上归类堆放整齐。
第二十七条 农药经营需按照种类分类摆放,掌握产品定位陈列技巧和理货要求,负责本区位产品的上架补货和陈列,对超出有效期及滞销货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观察周边环境,注意场所防水防盗。如有可疑情况和突发事件,迅速报警或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 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第二十九条 采购农药必须与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签定农药废弃包装回收协议。
第三十条 按农药包装种类分别设置农药废弃包装回收桶,采取防雨、防火、防渗漏措施。
第三十一条 要向农户等农药使用者介绍废弃农药包装物的危害,告诫其不可随意乱扔,更不可以用来装食品和饮用水,向农药购买人讲明其有回收农药废弃包装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回收的农药及废弃物要集中存储,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火等工作,以防造成二次污染。
第三十三条 不能按普通废弃物处理回收农药包装,农药经营户要督促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定期组织回收。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生产厂家未回收的农药包装,要上报区农业主管部门,集中到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生产厂家(供货商)农药经营户要建立健全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台帐。
第五章 应急防护和应急处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发生农药中毒或火灾等安全事故,经营人员要迅速撤离并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域,立即拨打119或120急救电话,设立安全隔离带,保护周边人员安全。
第三十七条 及时向区农业、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报告中毒或火灾等情况,以便快速控制危险源。
第三十八条 及时对农药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检测事故危害区域、性质和程度,对事故造成的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等现实危害及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抢救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对突发重大病虫害,应及时报告区农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 农药经营台账记录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采购农药必须持有“一帐通”进货单,确保来源清楚可追溯。
第四十一条 农药购进必须扫描二维码进行进货录入,记账系统必须包含农药的名称、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规格、进货数量、生产企业名称和供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采购记录须按生产厂家(或供货单位)以及农药种类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采购台账按季度和年度上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并留存备查,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四十四条 所有农药销售都必须扫码,销售记账系统必须包含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农药销售必须打印销售凭证。
第四十六条 销售记录须按日期及农药的种类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七条 销售台账按季度和年度上报农业主管部门,并留存备查,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