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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府复决字[2021]03号

发布时间:2021-09-02 12:52:40 作者: 来源:南岳区司法局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岳府复决字[2021]03号


申请人: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裕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喜军,该公司员工。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马桥河路308号金煜产业中心21#。

被申请人:衡阳市南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明海,局长。

地址:衡阳市南岳区南山路6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岳人社监理字[202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衡阳市南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岳人社监理字[202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司与向荣仲、向清云、向永耀、向冬林四名民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向荣仲、向清云、向永耀、向冬林四名民工也没有在项目工地进行施工;我司不存在拖欠他们的工资问题;我司请求区人民政府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衡阳市南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岳人社监理字[202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岳人社监理字[202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2、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劳务包工合同书;5、向荣仲、向清云、向永耀、向冬林四人的考勤表、工资表;6、备案人员名单;7、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应当承担向荣仲、向清云、向永耀、向冬林四人在衡阳市南岳区天子山火文化剧场施工工程项目所欠工资的清偿责任。2、申请人承担未依法进行用工管理的后果。3、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的行政处理决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2、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3、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4、劳务包工合同书;5考勤表、工资表;6、公告;7、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委托协查函;8、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9、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限期改正指令报批表;10、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11、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理事先告知报批表;1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1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复杂、重大行政处理集体记录;1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延期调查审批表;15、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决定报批表;16、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接到向荣仲、向清云、向永耀、向冬林四人投诉申请人分包的衡阳市南岳区天子山火文化剧场施工工程项目拖欠其2020年5月至6月工资共计28900元,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调查,经核实申请人拖欠向荣仲、向清云、向永耀、向冬林四人工资28900元,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对申请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申请人接到该限期改正指令期限内没有支付向荣仲、向清云、向永耀、向冬林四人工资。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对申请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申请人在接到该告知书三个工作日没有陈述与申辩。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下达岳人社监理字[202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向荣仲、向清云、向永耀、向冬林四人工资28900元,申请人不服岳人社监理字[202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遂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查明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以与向荣仲、向清云、向永耀、向冬林四名民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向荣仲、向清云、向永耀、向冬林四名民工也没有在项目工地进行施工为由而对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根据申请人向本府提供的向荣仲、向清云、向永耀、向冬林四人的考勤表、工资表以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可以认定向荣仲、向清云、向永耀、向冬林四名民工在项目工地进行施工且该项目系申请人分包,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法定程序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申请人下达了岳人社监理字[202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衡阳市南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岳人社监理字[202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南岳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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