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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10 12:56:24 作者: 来源:南岳区司法局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岳府复决字[2021]04号


申请人:谭辉,男,汉族,身份证号:430405********0011。

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祝融路133号1栋301室。

被申请人:衡阳市南岳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谭祥峰,局长。

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芙蓉路68号。

申请人谭辉不服被申请人衡阳市南岳区自然资源局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向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书面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北正街75号房产所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该房产相关的拆迁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关于谭辉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称:"南岳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正式启动了南岳大庙前门古镇整修项目建设,成立了古镇整修项目指挥部,由耒阳云峰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经调查,古镇整修项目指挥部有关谭辉的资料暂未移交到我局,待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我局后,将依法依规按有关规定办理"。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申请人寄送该复函。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复函,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经作出《关于谭辉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该回复明确表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尚未移交被申请人保管,同时也告知了相关资料的公开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制作,理应向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即南岳区祝融街道办事处古镇整修项目指挥部申请公开该信息。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依法已经作出回复,履行了法定职责,故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南岳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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