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积极落实区委政法工作和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突出服务大局、突出规范管理、突出工作保障,下大力气抓基层、强基础、促规范、谋发展,切实发挥职能作用。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创新发展
1、深入开展专项调解活动。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发挥人民调解、三调联动职能优势,深入开展专项调解活动,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降低非正常上访率,力争在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以及民间金融等新型矛盾纠纷上取得更大成效,确保矛盾纠纷形势和民转刑态势实现根本性好转,全力以赴维护我区和谐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
2、健全规范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和城市社区建设,及时充实和巩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达到“八有”(即有领导、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制度、有考核、有奖惩)和“六统一”(即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徽章、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文书格式),适时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大力加强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和社会公信力。
3、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管理制度体系,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准入、登记备案、执证上岗及其他配套管理制度,力争做到人口规模较大、矛盾纠纷较多的乡镇(街道)不少于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需要且有条件的村(社区)有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合省厅开展第三届全省“十佳”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
4、大力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14]109号)精神,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多发的矛盾纠纷,全面推进相关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业务和保障建设。大力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继续巩固和提升交通事故、消费权益、生态环保等领域人民调解工作成果,积极推进婚姻家庭、征地拆迁、土地流转、劳动争议、物业管理、食药安全等涉及民生保障、攸关群众利益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
5、推进巩固边界矛盾纠纷联防联调体系建设。完善边界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机制,大力化解边界矛盾纠纷;推进县、乡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
6、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要求,不断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刑事和解、信访工作衔接联动工作体系。
二、着力提高司法所管理和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司法所法治建设前沿阵地和“维稳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7、深入推进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落实。继续深入推进省政府《关于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3〕90号)的贯彻落实。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多渠道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做到消灭“无人所”,减少“一人所”;协同计财部门进一步推动司法所公用经费和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推进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工作,研究制定所辖司法所经费保障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确保司法所公用经费和各项业务经费落实到位并用在工作上。
8、大力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深入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今年内全部完成司法所外观标识和内部设置统一规范工作。大力指导开展省级模范司法所创建工作,在树立一个高标准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杆,带动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
9、大力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以编制“十三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契机,积极推进城市街道司法所办公业务用房建设。
10、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司法所法治建设前沿阵地和“维稳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着力做好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项工作,为法治湖南、平安湖南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各县市区司法局加强对司法所职能作用发挥情况的年度绩效考评,并建立长效机制。
三、加强拓展和规范,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职能作用
11、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许可,配合省厅和省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核准一批经过省级培训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并报省厅备案。加大对农村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扶持力度,逐步推动一乡一镇建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偏远乡镇实现2至3个乡镇建一个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逐步实现基层法律服务网络全覆盖农村乡镇,着力缓解农村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
12、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职能作用。研究制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推动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扎根基层、贴近群众、覆盖面广、方便快捷的优势,积极为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与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定点联系,参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13、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规范管理。开展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创建和命名。建立全区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电子档案,实行网上信息公开,将诚信状况纳入年度执业检查考核范围,试行诚信状况等级评定。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和信访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力度,不断改进作风和行风,树立良好的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形象。
南岳区司法局基层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