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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南岳区统计局办公室

 

机构名称:南岳区统计局  

负责人:谢小才

机构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祝融路53号4楼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邮编:421900

电话:0734-5661370   

邮箱:1743494333@qq.com

    

南岳区统计局办公室


南岳区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1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岳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统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于统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改革,完成国家、省、市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区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有关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区情区力普查计划与方案,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区情区力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本行政区域内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居民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等本行政区域内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城乡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生产价格、投资价格、居民消费价格、农业产量、农业中间消耗、服务业、规模以下工业、规模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和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等国家抽样调查,采购经理调查、小微企业跟踪调查、服务消费调查及其他企业类调查,农村贫困监测、城乡社会经济、旅游发展情况等专项调查。组织开展各类符合区情民意的抽样调查和普查。

(七)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区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和协调全区包括驻岳单位的统计工作。

(八)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定期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九)依法审查或者备案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建立健全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及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检查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和单位统计基础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宣传、统计学会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机构和部门(含乡镇、街道)及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协助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全区民意调查和普查工作。

(十三)承担《统计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机关行政工作和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责任单位统计业务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文秘、保密、保卫、人事、后勤、计算机维护和档案资料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及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调查活动和统计咨询中介组织,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统计普法等有关工作;负责本单位相关涉法事项。

(二)工贸农业社会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能源、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人口和劳动统计调查、两纲监测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提供交通、邮电、外贸、外资、旅游、农业、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计划生育、地质勘探、测绘、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负责有关专业联网直报工作的组织及指导,进行统计分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民生实事”数据评估认定工作。

(三)综合核算股。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部门第三产业统计,提供国民经济核算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科技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分析和预测;组织专题研究,提出综合性的宏观分析报告和咨询建议;负责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提要和统计月报编辑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统一管理和对外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性统计数据;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分析研究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成果的宣传工作。

(四)调查普查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城乡住户、劳动力、规模以下工业、规模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和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调查,采购经理调查、旅游发展情况调查、服务消费调查、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小微企业跟踪调查等专项调查;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普查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区情区力普查计划与方案,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经济、农业等周期性重大区情区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进行统计调查分析。

第五条  区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区民意调查中心为区统计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