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 号)《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中共南岳区委组织部关于取消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工作提示》。
二、服务对象
发生在南岳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亡医学证明办理的对象,包括在南岳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公民,台、港、澳地区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服务项目
(一)《死亡证》办理
1.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个案《死亡证》办理
(1)凡在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开具《死亡证》。
(2)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开具《死亡证》。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死亡证》办理
(1)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开具《死亡证》,同时必须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并由家属或知情人签名。
(2)非正常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个案由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非正常死亡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
(3)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火葬场收集保存。
(二)《死亡证》的补发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四、服务流程
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死亡患者的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证明材料);死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等资料到负责救治或属地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死亡信息登记系统进行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签发《死亡证》。
监督投诉电话:5662247
服务咨询机构信息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联系方式 | 签发对象 |
1 | 南华附三医院(医务科) | 衡山路377号 | 5675226 | 院内死亡病例 |
2 | 南岳区妇幼保健院(医务科) | 方广路91号 | 5671483 | 院内死亡病例 |
3 | 南岳区人民医院(公卫科) | 衡山路295号 | 5671366 | 辖区内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4 | 南岳镇卫生院(医务科) | 衡山路328号 | 5678370 | 辖区内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
5 | 寿岳乡卫生院(公卫科) | 寿岳乡岳林村4组 | 5672865 | 辖区内死亡病例及院内死亡病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