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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5 08:51:00 作者: 来源:红网南岳站

 

 

衡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衡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81

  


衡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19号)《湖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湘安发20182号)进一步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推动全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巡查范围。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县市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和直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景区等和有关重点企业以及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中央省属在衡重点企事业单位巡查工作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园区)党委、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三)工作原则。

1.统筹兼顾务求实效。按照“掌握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总要求将安全生产巡查与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导检查及安全监管执法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2.问题导向重在预防。以防范和遏制以上事故为目标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巡查督导全面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意见建议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落实。

3.强化责任关口前移。以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问题隐患突出的坚决实行事前问责。

二、巡查组人员组成

(一)安委会按照工作需要组织若干个巡查组每组5至6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安委会成员单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现职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安委会成员单位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现职级干部担任巡查组成员由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巡查工作。巡查组长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

(二)按照规定和巡查任务进行抽调配备各巡查组人员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应相对固定。选配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由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标准提出方案呈报安委会审批。巡查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个必须”的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委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衡阳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衡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一单四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逾期未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等,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情况。

3.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4.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

5.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整治情况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6.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7.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情况。

8.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核查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等情况。

9.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二)工作方式。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单位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有选择地运用)

1.听取被巡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和有关部门或企业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巡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单位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4.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5.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6.发放有关安全生产的调查问卷。

7.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要求的其他方式。

(三)工作程序。

1.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单位

2.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后应向被巡查单位通报巡查工作任务和巡查时间并对外公布巡查组的联系方式。

3.对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巡查组及时向被巡查单位通报和交办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4.各巡查组应在对一个单位巡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

5.巡查工作报告经安委会报送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被巡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巡查中发现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统一由安委会办公室移交有关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或直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6.被巡查单位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按照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要求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于规定时限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安委会最迟不超过一个月。

四、加强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巡查组工作保障。各巡查组在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安全技术机构应为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职人员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其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具体工作。巡查所需工作经费由市政府安排

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完善巡查工作机制。

1.建立定期巡查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分批次重点巡查一定数量的县市区(园区),用两年时间实现各县市区(园区)全覆盖。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当年已延伸巡查的县市区(园区),当年不再巡查。

2.开展重点约谈工作。在巡查过程中巡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安委会或安委办对有关县市区(园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要求被巡查单位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3.实行闭环管理。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发现问题、建立清单、诊断分析、分类处置、移交督办、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

4.注重结果应用。巡查工作结束后,市安委会将巡查结果作为衡量各级政府和直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依据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并报委组织部等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单位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三)纪律要求。

巡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工作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巡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被巡查单位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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