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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岳区2018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30 16:33:00 作者: 来源:应急管理局

南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岳区2018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重点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省、市安委会统一部署,现将《南岳区2018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120

南岳区2018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百日行动方案

 

    为深刻汲取我区“10.26”坍塌事故教训和有关消防火警等安全示警,始终保持安全生产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确保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确保春节和全省、全国两会期间全区安全稳定,根据省、市安委会统一部署,自2018120日至430日,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内容

在全区所有乡镇(街道)、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专项行动。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工业商贸、粉尘涉爆、人员密集场所和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共性问题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专项问题

1.烟花爆竹方面  

1)分包、转包经营场所和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经营礼花弹的;

(3)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牵头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综合执法局;其中,烟花爆竹储存、经营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烟花爆竹运输、销毁、处置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烟花爆竹非法燃放由区公安分局和区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    

2.危险化学品方面  

1)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3)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牵头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商务经科局、区环保局;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由区环保局牵头组织,非法加油站点由区商务经科局牵头组织,其他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   

3. 燃气、液化气

1)存在管道打孔盗气违法行为的;

2)在输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范围之内乱建、乱挖、乱钻、乱采和违规爆破等违法行为的;

3)存在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管道与其它管网交叉、管道穿(跨)越人口密集区等安全隐患的;

4)燃气管道存在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带病投产运行等问题的;

5)燃气管道存在腐蚀、破碎、开裂、变形、老化、跑冒滴漏等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6)燃气企业未制定切实可行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未配备专业巡线员、救援队伍和抢险设备,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建立完整档案等进行排查的。

(7) 非法经营、储存液化气,使用未经检验合格以及充装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问题。(牵头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4. 交通运输方面

1两客一危车辆五不两确保措施不落实的;

2)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酒后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3)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5)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跨区域营运的;  

6)客运车辆擅自变更行驶路线或驾驶员私拉乱运、异地经营的;  

7)客车不进客运站,在旅客集散地非法违法载客的;  

8)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9)中心景区私家车辆非法营运的;

10)校车未取得校车标牌、驾驶员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车辆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11)不执行夜间禁行和农村及山区道路限行规定的。(牵头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区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区教育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旅发委) 

5. 建筑施工方面  

1)无资质、无许可非法施工的;

2)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或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  

3)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的;

4)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的。(牵头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6. 消防方面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辖区内企业、建筑工地、居民集居区以及车站、超市、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违章动火作业的。  

6)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7)“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

8)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9)在景区林区有擅自野外用火行为或主要单位森林防火责任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牵头责任单位:区公安消防大队、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7. 民用爆炸物品方面

1)超许可品种、数量的销售行为以及其它非法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2)销售民爆物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无证、证照不全或超出许可期限的;

3)民爆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细节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等现象的。(牵头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和经信科技局) 

8. 工贸方面  

1)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

2)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   

3)粉尘涉爆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违规动火用电、通风除尘防静电措施不落实的;

4)涉氨制冷企业违法违规使用液氨的;

5)商贸行业(餐饮住宿、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美容美发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牵头责任单位:区商务和经信科技局)

9. 特种设备方面

1)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超期不检、无证上岗的;

3)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

4)非法生产使用简易升降机、拼装电梯、非法锅炉、报废气瓶的;

5)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6)露天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公共场所电梯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消除仍在使用的。(牵头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

10. 旅游方面

1)各类涉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中心景区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不到位的;

3)破坏旅游环境,带客买香、追车赶车不等不安全行为的

4)景区内的运动项目安全防护不到位、培训管理不落实的。(牵头责任单位:区旅发委、区旅游综治服务中心、区文体广新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景区管理处)

11. 再生资源回收方面

1)未取得营业执照、未经备案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生产经营活动的;

(2)没有按规定对回收物品和出售人进行登记的。(牵头责任单位:区商务和经信科技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

12.应急管理方面

1)未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高危企业没有建立救援队伍或未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培训和演练的;

3)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应急救援通道的;

4)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牵头责任单位:区安监局)

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各自辖区内和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同步组织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将发现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纳入“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彻底整治,坚决堵塞监管漏洞和盲区。

三、实施步骤

本次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20420日)

各乡镇街道和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并适时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督查。有关检查综合情况应及时报告区安委办。

(二)督促检查阶段(420430日)。

区安委办结合第一季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对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单位各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迅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区安委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突出关键,点面结合。此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覆盖所有行业领域,各单位各部门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抓好关键行业领域,特别是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打非治违工作。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电子屏、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非治违百日行动,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各部门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将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要在新闻媒体对非法违法生产的典型案例和打非治违不力的单位予以曝光;对玩忽职守,导致恶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务求本次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请各乡镇街道和区安委会成员责任单位于25日前、420日前,将本单位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和专项行动总结情况书面报区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5666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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