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控制、处置突发粮油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全面提高应对粮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抗风险的能力,根据《南岳区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在南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粮油收购、储存、加工、运输等环节中发生的原粮(油料)性疾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粮油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粮油收购、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因原粮(油料)质量引起的突发粮油安全事故。
第三条 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做到“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环节结合、责任落实、依法处置、科学规范、措施有力、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协调配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组织机构。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区供销粮食局成立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突发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区供销粮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粮食业务股、计财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粮食业务股。
具体职责:
(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负责事故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负责收集公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四)审议批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第五条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分工: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要根据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组 长:负责应急全面工作。
副组长:负责应急具体工作。
粮食业务股: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启动、应急处理、信息公布、文件档案收集等。
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处理过程中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并及时做好向有关部门上报各类文件资料。
计财股:负责应急处理中有关数据的统计和财务审核工作。
第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安排,组织实施事故应急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二)检查督促全区范围内粮油收购、储存、加工、运输的原粮(油料)质量及卫生,防止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四)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同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五)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
(六)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建立粮油质量监测系统:建立区供销粮食局粮油食品安全应急事故监测、报告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粮油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收集研究粮油食品安全形势,对粮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解决。设立全区粮食部门统一的举报电话(局办公室:5662335)。
第八条 建立预警系统:预警系统要加强日常监管。区供销粮食局粮食业务股负责对全区粮油食品安全的预警;粮库负责对粮油收购范围内粮油食品安全的预警。要做到各负其责,加强对粮油收购、储存、加工、运输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粮油食品安全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做好预警预防:区供销粮食局粮油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是负责粮油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根据对粮油食品检验、监测、监督情况,做好预警预防工作,针对粮油收购、储存、加工、运输等出现的安全事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毗邻市(县)有关部门公布预警。
第九条 建立报告制度。区供销粮食局粮油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以下报告制度:
(一)粮油食品安全发生(发现)单位报告:全区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供销粮食局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收购、加工、储存、运输的陈化粮和有毒有害原粮(油料)安全事故;
2、粮食加工企业原料进口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水分原粮。
(三)责任报告单位
1、从事粮油收购、加工、储存、运输的国有粮食企业和非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民营粮食企业);
2、与粮油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其他各有关部门。
(四)责任报告人
1、行使粮油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粮油收购、储存、加工、运输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粮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五)报告时限:发生粮油食品安全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1小时后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展或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理建议,并报区事故应急指挥部。
第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在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粮油收购、储存、加工、运输的企业或个人,依照国家、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保障措施: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分管领导安排工作人员及时调查处置;局办公室做好车辆保障和事故处置的监督检查,局计财股做好经费落实;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信息保障,及时做好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处理、分析、公布和传递工作。
第十二条 预警级别和应急响应:按照《南岳区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宣传:区供销粮食局粮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全区粮食收购、加工、储存、运输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民营企业)和种粮农民以及粮油消费者,大力宣传国家、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现阶段国家粮食政策,强化粮油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粮油经营者法律法规意识和合法经营、守法经营意识;增强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经营和消费。特别是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多调查研究,多深入企业指导检查,掌握第一手资料,提高粮油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突发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 名词术语。粮油收购:是指收购的原粮(油料);储存:是指储存的原粮质量卫生和仓库设施条件以及卫生;加工:是指粮食加工企业粮食加工进料口的原粮质量和卫生;运输:是指粮食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染、雨湿、霉烂等造成的粮食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南岳区供销粮食局编制,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附:南岳区粮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救援成员表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南岳区粮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救援成员表
姓 名
|
性别
|
职 务
|
电 话
|
曹长庚
|
男
|
局长、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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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7475289
|
李再跃
|
男
|
副局长
|
13807479662
|
胡中鸿
|
男
|
副局长(分管)
|
13973739026
|
周岳萍
|
女
|
工会主席
|
15074793948
|
曹岳辉
|
男
|
副科级干部
|
1519740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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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改成
|
男
|
副主任科员
|
15115453266
|
旷艳平
|
女
|
办公室主任
|
13873429511
|
刘吉国
|
男
|
粮食业务股股长
|
18711497078
|
罗艳锋
|
女
|
业务股副股长、会计
|
13107048199
|
杨晓锋
|
女
|
报帐员
|
13873461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