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区直各单位党组织:
根据衡组通〔2017〕45号和衡编办〔2017〕144号、181号、199号文件精神,经区委研究同意,下列区直部门原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进行相应更名,不再另行发文。
中共南岳区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综合工作委员会原领导职务更名为中共南岳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综合委员会相应职务;
中共南岳区委社会组织综合工作委员会原领导职务更名为中共南岳区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相应职务;
南岳区旅游局原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更名为南岳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相应职务;
南岳区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原领导职务更名为南岳区旅游综治服务中心相应职务;
南岳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原领导职务更名为南岳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应职务;
南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原领导职务更名为南岳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相应职务。
中共南岳区委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