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保罚字〔20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地址:南岳区衡山路377号
法人代表:陈泰祥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30000444878084P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0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将废弃的氯气罐子出售给无收购转运危险废物资质的废品收购人赵国良。2020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后督察发现你单位已自行收回了该废弃罐子,并正在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2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保罚告〔2020〕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保罚告〔2020〕1号)和《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岳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24日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擅自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阳市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
帐号:8201115000006379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南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岳分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