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保罚字〔202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赵国良:
公民身份号码:430423********9014
地址:衡山县开云镇建胜村红旗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0年5月3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没有收购转运危险废物的资质,擅自收购废弃的氯气罐子。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20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保罚告〔2020〕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保罚告〔2020〕3号)和《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岳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24日责令你立即立即停止擅自收集危险废物的行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阳市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
帐号: 8201115000006379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南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岳分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