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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良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20-07-29 11:00:05 作者: 来源: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岳分局

岳环保罚字〔2020〕3

 

行政处罚决定

 

赵国良:

公民身份号码430423********9014

地址:衡山县开云镇建胜村红旗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053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没有收购转运危险废物的资质,擅自收购废弃的氯气罐子。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720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保罚告〔20203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保罚告〔20203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岳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624日责令你立即立即停止擅自收集危险废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阳市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户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

帐号: 8201115000006379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南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岳分局

2020年7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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