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桂云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失地农民证办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南岳区自2009年启动被征地农民工作以来,一直严格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衡政发[2008]28号)文件执行。文件对失地农民实施范围、实施对象有明确的规定。一是实施范围。1、适用本实施意见的被征地农民是指湘政办发 [2007] 35号文件下发(2007年7月24日)后,城市规划区内(含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2、农民集体失地少地是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被征地后农民人均耕地少于0.2亩。二是实施对象。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以下四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对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达到就业年龄后即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衡政办发 [2014] 43号文件(于2015年1月1日实施)明确规定了保障对象,即“被征地农民是指政府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或征用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的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年龄确定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
根据以上文件的相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年龄认定均需16周岁以上,故你们提出的对于“征地时已出生但未满18周岁的人员给予补办失地农民证”的建议,我区认为这一部分人员如被征地时是已达到16周岁以上的可以予以补办,但被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按政策不能补办,其可达到就业年龄后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
感谢您对我区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