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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政办发〔2022〕3号 关于印发《南岳区旅游酒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岳政办发〔2022〕3号

来源:南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6-06 16:38:29
索引号 00000000/2022-08163 文号 岳政办发〔2022〕3号 信息有效性

NYDR-2022-01002


各乡镇、街道,区直和市管各相关单位:

《南岳区旅游酒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南岳区旅游酒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岳区旅游酒店的标准化管理,提升旅游酒店行业服务质量,保障旅客、旅游酒店及相关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酒店是指《南岳区旅游酒店、城市客栈、农家民舍管理模式调整工作方案》指导范围内的旅游酒店(含相当星级的酒店、民宿、连锁酒店)。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酒店业务上接受区文旅广体局的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消防、公安、卫健、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旅游酒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新开业酒店、宾馆,应当依法取得治安、消防、卫健、市场等有关行政许可,满足持有以下证件并向区文旅广体局备案,列入本区旅游酒店名录:

(一)《营业执照》;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列入南岳区旅游酒店名录的,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向文旅广体局备案。

第五条 正在运营的酒店、宾馆,经由文旅广体局审批,达到旅游酒店标准的,列入本区旅游酒店名录,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条 旅游酒店应当满足精致、独特、高端、专业、绿色的基本特征:

(一)总体要求:地理位置优越,反映地方特色;空间布局合理,内外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工艺精致;各种指示和服务文字规范,导向标志清晰、实用、美观,相当星级酒店、连锁酒店应提供中英文标志;空调系统符合本地气候条件,室内温度和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无异味;具备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提供网络预订服务;设施设备应维护保养良好,无噪音,安全、整洁、卫生和有效;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与操作标准;员工实行专业、统一、标准化培训管理;所有功能区域应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具备应急照明设施和应急供电系统,公共区域应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建筑环境、设施设备、客房服务、餐饮供应和管理服务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业行业标准》(LB/T066-2017)执行。

(二)旅游咨询服务:旅游酒店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服务素质并知悉南岳旅游、门票、交通、民俗等相关知识,热情大方、文明礼貌地接受旅游咨询并提供相对应的服务与帮助。

(三)旅游酒店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进行有效的处理后接入城市管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烟排放应符合油烟排放标准。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每日处理和转运。

第七条 旅游酒店设置游泳池的,应当配备专职救生员和救生设备,设置安全警示说明。定期更换泳池池水,泳池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卫生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 旅游酒店应当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配备相应的保管设备,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旅游酒店应当划定专门的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非吸烟区域禁止吸烟并张贴或者摆放禁烟标识。

第十条 旅游酒店需要配备专门用于免费接送住宿旅客的业务用车,应当向区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许可后,旅游酒店必须严格按照用车要求明确数量、载客人数、车身颜色、车辆标识、接送路线,不得从事其他营运活动。

第十一条 旅游酒店提供的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内容;(二)民族、种族、宗教歧视的内容;(三)淫秽、迷信、赌博、涉毒内容;(四)违反破坏南岳旅游环境和旅游秩序的内容;(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

第十二条 旅游酒店应当严格执行实名入住登记制度,并实时将旅客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旅游酒店及从业人员应当为旅客的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旅游酒店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的住宿安全。应当制定和完善地震、火灾、食品卫生、公共卫生、治安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疫情防控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配备设施设备及安全使用说明。遇到有危险情形时,必须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预防危害发生的措施。因旅游酒店原因致使旅客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鼓励旅游酒店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十四条 旅游酒店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旅游酒店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疏散旅客,并协助伤患旅客就医。如需要旅游酒店须在燃气使用处保持通风,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选用金属波纹管,定期检查燃气是否泄漏。

第十五条 旅游酒店提供餐饮服务及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疫情防控期间及紧急公共秩序状态下,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落实防疫措施,随时关注有关旅游酒店防控的最新消息。

第十七条 旅游酒店应当对入住旅客进行“扫码、测温、登记”(查验行程码、健康码、疫苗接种情况和根据实时防疫要求须提供的核酸检测证明,并做好有关信息的登记)。

第十八条 旅游酒店应当建立疫情期间酒店防疫管理机制,制定新冠肺炎应急预案,常备防疫物资。鼓励使用智能化防疫设备,打造无接触式电梯乘坐和体温测量,确保每日进行不少于2次消毒,对从业人员进行每日测温和定期核酸检测并作好记录。鼓励引导员工落实新冠疫苗接种。

第十九条 疫情期间,旅游酒店应设置出入口分流,并作醒目标识。在通风处设置临时隔离点。隔离点应远离人群密集区域,防止交叉感染。

第二十条 旅游酒店在承办各类宴席、会议、节会等聚集性活动时严格遵照实时省市区防疫要求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引导、支持酒店参加星级评定,星级评定工作由区文旅广体局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申报。对星级酒店从财政、税收、宣传、促销、节能和环保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未被评定星级的酒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旅游酒店应当安排专人按照区文旅广体局要求定期报送客房规模、出租率、房价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旅游酒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向旅客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反和破坏旅游秩序。

第二十四条 全面实施“红黑榜”制度,定期开展质量评定、等级考核,实现动态管理。对设施设备落后、违法违规经营、游客投诉较多、影响南岳形象的,依法查处,并列入南岳旅游服务“黑名单”。

对善于经营、安全稳定、服务优化、口碑良好的旅游酒店,按照相关奖扶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区文旅广体局会同公安、消防、应急、卫健、市场监督、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旅游酒店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定期开展联合检查:

(一)未按规定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补办手续,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关停;

(二)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疫情防控落实不到位,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进行限期整改;不及时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监督等拒不整改的依法关停;

(三)被责令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关停并取缔营业资格;

(四)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和疫情防控相关信息的,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涉及违法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五)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等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造假转让或出借资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发生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责任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违反、扰乱、破坏南岳旅游公共秩序和旅游环境的,按照地方相关条例追究责任;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文旅广体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酒店及负责、经营、管理、从业有关人员,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文旅广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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