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
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规范资金发放流程,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市县〔2019〕1号)和《湖南省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纳入湖南省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发放管理的各类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管理按照“责任主体不变、政策标准不变、发放渠道规范”的原则实行“一卡通”发放管理。资金发放实行“一户(人)一卡(建档立卡贫困户增发扶贫补贴卡折)”由区业务主管部门确定补贴对象,录入补贴资金发放基础数据,区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通过代发银行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代发银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所有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管理,实行补贴数据的集中管理和“互联网+监督”公开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业务主管部门是各相关财政惠民惠农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资金发放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工作:
(一)建立系统数据接口,与“一卡通”系统进行网络连通;
(二)补贴政策宣传;
(三)采集并核实所有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提供给区财政局,并负责补贴数据的录入、汇总、审核、上报、修改;负责本单位“一卡通”户主信息的变更、修改等工作;
(四)组织补贴数据的抽查,对补贴大户进行严格筛查;
(五)协助区财政局完善“湖南省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项目库”。在“一卡通”系统指标管理中录入补贴项目的指标文、指标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上传相关政策文件等信息;
(六)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供准确的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确保补贴对象和发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区财政局和代发银行反馈的发放失败数据及时进行修改补发;
(七)按照业务规定的形式、内容、时限做好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相关信息的公开公示,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对于群众反馈的问题,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
(八)做好相关补贴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区财政局职责:
财政部门是建立、启用、运行、维护和管理“一卡通”系统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是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中综合协调及程序性复核的责任主体。主要工作:
(一)建立、启用、运行、维护和管理“一卡通”系统;
(二)对区业务主管部门录入报送的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数据与申报数据是否一致进行程序性复核,将审核存在错误的数据及时反馈给区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修改;
(三)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预算安排,下达补贴资金;
(四)与代发银行进行对接端口、数据传送和资金划拨,发起补贴数据打卡发放,并负责将银行返回补贴发放数据及时反馈给区业务主管部门;
(五)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公开公示等情况进行检查,配合区业务主管部门对补贴大户进行抽查;
(六)完善“湖南省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项目库”;
(七)“一卡通”系统实行统一的区域代码和名称、区业务主管部门信息,与“互联网+监督”平台保持一致;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负责本乡镇(街道)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总体组织与协调,做好各站、所、办之间的衔接工作;抓好财政惠民补贴资金服务窗口建设,做到制度上墙、政策公开、责任到人、热情服务。
2、组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对农户基础信息进行采集、整理,负责惠民补贴基础资料的确认和审核工作。
3、督促相关站(所)和村(社区)互相配合,及时做好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的公示,信息的采集和更正等相关工作,提高资金发放率。
4、督促相关站(所)按各自工作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程序。
5、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必须对资金发放清册进行签字审核,确保各项资金不被挪用、截留、套取,或改变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确保各项补贴资金足额、准确、安全发放。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和集体用惠民补贴资金抵扣农户的债务或其他欠款。
6、对补贴对象的来电、来信、来访及时解释、答复或整改 。
第八条 乡镇(街道)基层站所职责:
乡镇(街道)各基层站所负责本单位惠民补贴资金涉及的补贴对象的调查摸底、核实、统计,编制分户发放花名册(含电子文档),经公示和比对农户基础信息无异议后,连同公示证明材料(影像资料)报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章,并负责上报区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调整发放花名册。
第九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职责:
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发放对象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设立“财政惠民补贴服务窗口”和监督举报电话。负责向本单位各相关站所提供“一卡通”户主信息;负责不定期对各村(居委会)补贴资料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财政惠民补贴资料(含公开公示影像资料)的整理、分类、归档;负责惠民惠农补贴发放查询打印明白条的工作;负责协助各行业部门惠民补贴政策宣传资料的发放工作。
第十条 行政村(社区)职责:
行政村(社区)负责惠民补贴补助资金政策的宣传,及时向农户送达明白卡和政策宣传资料;负责对本村(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认真测算惠民补贴对象应享受的补贴,填写基础信息档案,及时向乡镇(街道)提供有关基础信息及变更信息;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补助对象进行初评,确保惠民补贴资金补助对象准确,对本村(社区)上报的补贴资金补助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对本辖区各类惠民补贴资料按政策要求进行公开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形成公开公示影像资料;负责村级补贴补助资金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代发银行职责:
委托代发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是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打卡发放的责任主体,主要工作:
1、落实财银数据联网全省覆盖,并与“一卡通”系统对接,按照规定的代发金融结构代码和补贴项目代码进行有序发放。
2、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地发放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将补贴资金最终发放数据返回至“一卡通”系统中,确保代发工作安全运行。
3、在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存折上准确打印项目摘要(4字)和金额,对每笔补贴资金发放业务提供免费短信通知。
4、严格执行身份证激活机制,对首次申办或挂失重新申办“一卡通”账户的补贴对象,必须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到营业网点修改初始密码后才能激活,其他人不得代办。
5、提供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自助查询和打印设备,补贴对象用二代身份证、存折或银行卡即可查询并打印补贴资金发放明细清单。
6、不得违规收取补贴对象任何费用。
第三章 发放流程
第十二条 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包括指标管理、项目库管理、基础数据管理、补贴发放方案制定、补贴数据采集公示、补贴数据录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程序、各项补贴资金可以根据政策要求制定具体发放管理流程。
1、指标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在“一卡通”系统指标管理中录入补贴项目的指标文号、指标金额、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上传相关信息。
2、项目库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对已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全部通过“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对未列于“项目库”的项目,逐一梳理核对,与财政部门对接后,分部门、分类别纳入“项目库”,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3、基础数据管理
新增或变更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时,补贴对象本人持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村组或社区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提交财政部门程序性复核后,录入“一卡通”系统。
4、补贴发放方案制定
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指标文件后,及时告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制定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5、补贴数据采集公示
(1)区业务主管部门按政策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制定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方案,并报区财政局主管股室备案。由乡镇业务主管站所采集补贴数据,根据政策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纳入补贴范围,编制乡镇补贴数据底册,对补贴大户进行严格筛选、比对、审核和确认。然后将补贴对象及补贴数据等需要公示的内容按要求在村级公务栏张榜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汇总全镇补贴发放数据,报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将补贴数据电子文档、纸质签字盖章表、公开公示佐证材料报区业务主管部门。
(2)区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全县补贴数据,复核、编制全县补贴数据底册。按政策规定,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补贴发放数据的抽查工作,并对补贴大户进行严格筛查。无异议后,区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全区补贴发放汇总表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加盖公章。并将审批后的补贴发放纸质表及全区补贴数据底册电子表、公开公示佐证材料、相应政策文件依据报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打卡发放。
6、补贴资金发放
(1)乡镇财政事务中心根据相应政策文件依据、审批后的补贴发放纸质表、全区补贴数据底册在规定时间内对“一卡通”系统内补贴人数、补贴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程序性复核,复核无误后向代发金融机构发送补贴资金拨付指令。
(2)代发金融机构收到补贴资金拨付指令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将补贴资金最终发放及结余等数据反馈至“一卡通”系统中。
7、补贴资金退回重新发放
(1)对因补贴发放基础数据有误造成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发放失败信息反馈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并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发放。
(2)因补贴对象个人原因当年无法更正纠错的基础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办理退回。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清册梳理,做好动态管理。补贴对象基础数据更正后,及时报送区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发放。
第四章 监督与核查
第十三条 严格公开公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落实补贴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一)通过村级公务栏进行公示。在补贴发放前在村级公务栏公开补贴资金的名称、政策依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举报电话等内容。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二)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公示;(三)通过“一卡通”系统将补贴数据上传到“互联网+监督”平台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四条 建立服务热线电话、举报信箱等,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披露力度,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及时跟踪落实,尽快办理办结;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工作,让群众及时了解补贴政策,落实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加强对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指导。区财政局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审计、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交叉互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审计。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截留、挪用、抵扣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资金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职责履行不及时、不到位,导致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工作出现问题,按本办法职责划分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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