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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南岳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2-03-07 16:08:25 作者: 来源:区发改局
2020年南岳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20年9月)
现将调整后的《南岳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序号部门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立项 级次政策依据备注
公安11、证照费中央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湘财综〔2010〕15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自然 资源和 规划21、土地复垦费中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 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1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32、土地闲置费中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湘财综〔201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43、不动产登记费中央《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54、耕地开垦费中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湘财综〔2015〕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住房城 乡建设6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 
无线管理委员会7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中央《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水利81、水资源费中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财综〔2011〕1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价费字〔1992〕181号,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湘财综〔2018〕40号 
  92、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央《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湘发改价费〔2014〕1171号,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 
人防10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央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湘财综〔2015〕5号,计价格〔2000〕474号,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19)53号 
法院111、诉讼费中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湘价费〔2007〕154号,湘价费〔2012〕80号,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市场 监管12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中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湘财综〔2017〕16号,湘发改价费〔2018〕395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湘财税(2020)7号,国市监注(2020)38号 
  132、药品注册费中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湘财综〔2016〕37号,湘价费〔2007〕157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11号 
   (1)补充申请注册费   
   (2)再注册费   
   (3)加急费   
  14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中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湘财综〔2016〕37号,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11号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加急费   
备注:1、本清单不含中央部门和单位在我省执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4、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破损以及占用公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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