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管,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机安全生产。根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2012年第12号令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和湘农机监发[2017]18号、湘农机监发[2018]13号等文件规定,我省已注册登记的存量拖拉机实行强制报废的使用年限公告如下:
1、装用单缸发动机的盘式拖拉机使用年限为9年;
2、装用多缸发动机的变形拖拉机使用年限为12年;
3、连续三年及以上未参加年检,未取得年检合格标志的拖拉机。
凡属以上规定的拖拉机机主,请在此公告公布一个月内,来我局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我局将对其拖拉机及牌照、行驶证依法、依规予以强制报废。
特此公告!
南岳区农业局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