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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计划生育违法失信对象进行惩戒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06 09:44:48 作者: 来源: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中发(2015〕40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33号)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计划生育违法失信对象进行惩戒的实施意见》( 衡卫发〔2017〕1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落实计划生育违法失信人员惩戒工作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列为计划生育失信对象,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一) 当事人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法生育,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依法移送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性质严重,拒不整改、不履行法律义务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惩戒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合、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 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南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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