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区已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晴热高温天气下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森指〔2016〕4号)文件要求,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特别防护期
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0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三、禁火规定
(一)禁止在禁火区域内进行野外用火及携带火种进入;
(二)禁止在林景区内或林缘地烧火土灰;
(三)禁止在林景区或林缘地使用烟火驱蜂驱兽;
(四)禁止在林景区烧制木炭;
(五)禁止在林景区野炊;
(六)禁止在林景区或林缘地烤火取暖;
(七)禁止在林景区野外吸烟;禁止在林景区或林缘地夜间点火把照明;
(八)禁止在林景区或林缘地焚烧杂草树叶;
(九)禁止在林景区路边、山边烧香化纸、燃放烟花爆竹;
(十)禁止造林炼山;
(十一)禁止放“孔明灯”。
四、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迅速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森林火警电话:5662566、119、12119)。
南岳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