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二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阳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