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DR-2015-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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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政发〔2015〕6号
南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岳区信息化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和市管各单位:
《南岳区信息化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岳区人民政府
南岳区信息化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岳区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推进我区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务服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四化两型”社会建设,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数字衡阳”建设管理办法》(衡政发〔2012〕7号)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岳区信息化建设,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数据中心平台,建设统一规范的信息化城市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化城市建设保障体系,整合城市社会管理资源、公共服务资源、旅游资源,建成网络化、智能化、集成化的各种应用系统,逐步实现城市社会综合管理、旅游服务和公共服务数字化、精细化、高效化,全面推进信息化城市建设,达到便民、安民、惠民、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涉及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行政管理及执法部门、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公交、有线电视等行业部门的数字化项目,统一纳入南岳区信息化建设范畴进行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南岳区行政区域内,凡区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旅游管理与服务、公共安全和其它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
第五条 南岳区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规划、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 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并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领导责任制,推动信息化城市发展。
区人民政府成立南岳区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统一领导全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是区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项目申报、审核,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区信息化城市建设、推进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专家委员会每届聘期为两年。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信息化重点建设基础设施,依托南岳区数据中心云平台为全区城市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供统一的网络支撑、基础信息支撑、地理空间框架支撑、安全支撑。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建设。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区信息化城市技术标准实施指南,并推动实施。信息化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遵守信息化城市技术标准,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及后续系统的接入、扩展,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承载网络包括宽带网络(电子政务内、外网,视频专网以及其他专用网络)、无线网络、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由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遵循国家、省及部委、行业标准,规范IP地址、域名,保障互联互通。
各部门之间横向的网络互联及与省、市、县(市)区纵向网络连接,必须依托统一的网络,不得另行铺设独立线路和组建传输骨干网。上级部门要求本级必须单独开设专用传输网的,应将技术及安全方案报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接受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
其他各部门已建的专有网络和应用系统,除保密局、公安局等要求保密的专网和业务系统外,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逐步接入数据中心平台。接入部门应向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其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网络设备情况、入网终端数量等,接入系统必须符合网络安全等有关要求。
凡需接入电子政务内、外网以及视频专网的各部门,需报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定需求以及数量后由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与区财政核实费用并统一建设部署,费用列入次年财政预算。
所有接入电子政务内、外网以及专网的计算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不得接入互联网或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加强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三大基础信息库的建设,要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及时更新和共享。
三大基础信息库纳入南岳区基础信息框架,实现部门共享。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南岳区信息化应急响应与灾难备份体系。
第四章 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十四条 各城市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面向社会和公众服务的已建设的数字化、信息化系统,要逐步整合纳入南岳区信息化建设范畴统一建设管理。拟建设的信息化系统,要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纳入南岳区信息化建设范畴统一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组织,其产生和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实现共享。
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南岳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建立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编制政务信息共享目录,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各部门已建网络和应用系统应通过改造、扩建、接口开发、系统升级的方式整合到数据中心平台。
第十七条 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资源数据库,编制及更新本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向数据中心平台提供数据交换接口。
第十八条 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应当与数据中心平台实现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全面对接。
第五章 推进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九条 南岳区信息化建设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分期实施。重点建设基础设施和数字化典型应用系统,并依托数据中心平台进行业务和功能拓展,促进重要领域基础设施及应用智能化转型。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系统建设,遵循“便民惠民、服务民生、统一标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务服务系统规范和标准,分级组织实施政务服务系统建设。
跨地区跨部门的政务服务系统,必须依托数据中心平台进行集成、整合,实现实时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服务。
第六章 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南岳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应当确定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保证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南岳区信息化安全事件报告、信息化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制定南岳区信息化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三条 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系统必须采用依法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表》和项目意见书,报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区电子政务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经费标准进行审核,最后报区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政府信息化项目,需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前,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区发展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特殊情况经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办理追加预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批复后必须将招标方案报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做出审核结论。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息化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的信息化项目依照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招标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三十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信息化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监理。根据项目建设和监理分离的原则,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确保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设计方案实施,使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未经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改变上述方案中的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禁止施工单位将信息化项目工程转包他人。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上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在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同时有安全系统的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以保证和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必须经市保密局参与方案审查论证,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三十五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使用的安全保密设施原则上必须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测评认证机构评测认证的国产设备,只有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方可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设备。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前,应与有资质的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包含保密条款,明确规定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中应当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盗版软件。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设计说明书和施工设计说明书;
(四)施工进度说明书;
(五)项目模块测试、集成测试和系统测试报告;
(六)项目试运行报告和建设单位用户报告;
(七)建设单位意见。
第八章 维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两中心(南岳区数据中心、南岳区监控指挥中心)和三网(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视频专网)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维护,费用由财政统一安排拨付给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推进全区社会管理数字化系统建设。按照目前已建系统的实际情况,区公安局负责城市监控与报警联网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视频监控前端的维护工作则通过公开招标由专业公司负责,经费由财政每年统一安排;区政法委负责社区网格化服务与管理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数字城管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区交警大队负责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区旅游局负责旅游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整合全区各种应急资源,负责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四十条 南岳区各业务应用系统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保障其正常运转,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根据其社会功能、工作需要和职责任务设置工作岗位,保障应用效果。相关费用由各职能部门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报批并由财政统一安排。
第九章 监督考核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信息化管理运行制度体系,规范巡查、处置、监督、评价流程,确保项目管理有序、运行安全。
第四十二条 南岳区信息化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并列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建设相关部门进行跟踪督办、考评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南岳区信息化建设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南岳区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定期组织对信息化城市管理状况、目标完成情况作出系统分析和科学评价,同时吸收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和评价,以年度为单位予以发布。
第四十四条 未将有关项目纳入南岳区信息化建设框架而自行建设的、未经审查进行南岳区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的,由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相应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认证的单位承担南岳区信息化工程项目任务、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南岳区信息化工程项目任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因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过错导致南岳区信息化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建设单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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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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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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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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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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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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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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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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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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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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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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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金额 万元,其中财政 万元,自筹 万元,其他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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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内容
(可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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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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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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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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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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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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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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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三份:申报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二
电子政务内外网以及专网开通审核表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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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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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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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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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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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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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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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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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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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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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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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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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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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三份:申报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