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政办发〔2015〕18号
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岳区预拌混凝土专项规划》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和市管有关单位:
《南岳区预拌混凝土专项规划》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
南岳区预拌混凝土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科学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合理布局预拌混凝土厂站,提高生产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和减少资源浪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衡阳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衡阳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南岳区预拌混凝土站点发展布局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包括南岳区城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镇主要规划范围,即南岳区所辖定的城区及四个乡镇。
第三条 规划期限
2015年—2020年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
3、《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4、《南岳区城市总体规划》(2005 -2020);
5、《衡阳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衡政发[2007]19号);
6、《衡阳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办法》(衡政发[2013]18号);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五条 规划目标
1、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43号令和市政府的文件精神,提高水泥散装使用率,发展预拌混凝土。到2016年前,城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比例应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前,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
2、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发展趋势,以及南岳旅游区环境效益的需要,近中期(2015-2020年)南岳区规划暂建设一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总年产能达到60万立方米。
第六条 规划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2、总量控制、科学发展。
3、节约土地,保护耕地。
4、因地制宜,节约成本。
5、适应城镇、促进发展、满足市场需求。
第七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图则和附件三部分组成,三者配套使用。文本和图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规划文本中“下画线”部分为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 发展目标规划
第九条 发展目标
1、搅拌站服务范围应覆盖南岳区所有建设工程,且混凝土供应按照每年12万-60万立方米的设计生产能力来控制和布点。搅拌站的布点将以城区为重点,以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公路工程为主,兼顾农房建设和其他工程。
2、根据近中期(2015-2020年)建设市场发展情况,更好地发挥南岳旅游区的环境效益,规划暂建设一座搅拌站。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要求合理布点,搅拌站宜一般设置在城区附近,避开生态敏感区、饮用水保护区和居民生活区,保护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3、搅拌站布点应尽量靠近道路交通运输方便,砂、石、水泥来源丰富的地方,达到就地取材,减小生产成本和运输成本的目的。
4、远期搅拌站应根据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原有一座搅拌站的基础上,可增加一座搅拌站。
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规划
第十条 需求量预测
道路用地按经验系数0.20,建筑按经验系数0.4折算混凝土用量,再根据近几年统计数据分析,2015年、2020年、2025年三个时间节点的均衡需求量将达到20万立方米、35万立方米、50万立方米。
第十一条 近中期布点方案
考虑到城市区域建设发展的趋势,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中期建设规划,同时考虑南岳旅游区的环境影响,南岳区近中期暂拟定设置一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
目前,衡阳市富临建材有限公司在毗邻城区的南岳镇红星村罗家组黄金路旁投资2000万元,正在建设商品混泥土厂站一座,根据市场需求及厂站的发展规划、现状及生产工艺,以及对环境污染的控制要求,厂站紧靠107国道,可覆盖满足南岳城区建设需要,并可兼顾南岳镇及后山三乡农房建设及其它工程。
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十二条 做好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衔接,落实布点规划。将预拌混凝土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控制体系,在总体规划图中画出蓝线图,控制搅拌站的用地范围。科学合理选择搅拌站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规划,并充分考虑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实现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协调配合,坚持依法管理。根据省政府第143号令和《衡阳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衡阳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申请并同意后,再向区环保部门申请环境评估,向区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许可,向区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向区发改部门申请立项,向区工商部门申请营业许可。各相关部门在批准建设搅拌站时,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搅拌站布点规划,不得在规划布点外批建新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
未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否则,依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管理,保障项目建设。搅拌站建成后,应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生产经营应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达标投放市场,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稳步提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对市场需求量的变化以及引起变化的经济、行政、政策、社会等因素实行动态监控,及时研究对策并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保证预拌混凝土设施规划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经南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南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若对规划进行调整,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划的分区为地域概念,并非行政区界线。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南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