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政府农办;农村能源办、农村经营管理局:
为正确评价全省农村沼气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情况,进一步推动农村沼气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为民办实事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2]2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今年11月下旬开始对全省为民办实事农村新建沼气池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建设工作进行验收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考核方式与原则
省考核组负责对市州为民办实事工作的考核验收,并按一定的比例对县(市、区)进行随机抽查;市州负责对所属县(市、区)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县(市、区)负责自查自检。
验收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考核结果与奖惩直接挂钩的原则。
二、验收考核程序
1、各县(市、区)能源办、经管局分别对为民办实事农村新建沼气池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建设工作进行自查自检,并将自查自检结果在当地报纸、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之后,向当地统计局报送办实事工作相关资料,由县统计局进行审核、评估。
2、各市州农办(能源办、经管局)在县区自查自检后,再联合组织考核办、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县(市、区)为农村新建沼气池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办实事工作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在当地报纸、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填写好《为民办实事考核数据评估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为民办实事经费支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2012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考核评分表》(见附件3)和2012年办实事农村新建沼气任务抽查考核情况三张表(见附件4)。附件1、附件2和市州验收结果在相关媒体上的公示件复印件各一式三份,由市州统计局局长、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报省能源办、省经管局和省统计局;附件3和附件4由检查人员及时填写并签名分别报省经管局和省能源办。
3、省农办、省统计局组织对全省为民办实事农村新建沼气池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建设工作进行抽查验收、考核、汇总。全部数据经省统计局评估认定后报省为民办实事考核办公室。
三、验收考核评分依据与等次
农村新建沼气池验收考核标准:《关于扎实抓好2012年为民办实事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的通知》(湘农办〔2012〕14号),并参照《湖南省2008年办实事农村新建沼气池验收考核办法》(湘农办〔2008〕80号);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验收考核标准按照《2012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考核验收标准》(湘农办〔2012〕15号)开展。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评评分95(不含)分以上为优秀,80(含)至95分为良好,60至80为合格,60(不含)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考核单位不得评为优秀:(1)工作经费不到位没有完成规定的实事数量的;(2)实事质量不合要求,情形严重的;(3)办实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4)有投诉被查证属实,情节严重的;(5)物资保障不到位,或挤占、截留、挪用扶持经费后果严重的;(6)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因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均评定为不称职,并不得参与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
四、验收考核时间与方式
1、市级考核。
2、省级抽考:由省农办、省统计局、省为民办实事考核办组成两个考核组,抽考长沙、湘潭、衡阳和邵阳4市,每市州抽考2个县(市、区)。农村沼气池建设每个县市区的抽查不得少于2个乡镇(街道),每个乡镇抽查1个村,每个村不少于15户。凡抽考的市州、县市区均要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初定
第一组:由省委农村工作部副部长、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袁永远带队,省统计局总工程师(正处级)彭会林、省经管局局长黄永明、省能源办主任崔国强参与,赴长沙、湘潭两市抽考。
第二组:由省委农村工作部、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副巡视员李兆生带队,省统计局副处长张纯钢、省经管局副局长周立华、省能源办副主任左宁参与,赴衡阳、邵阳两市抽考。
3、总结:
二O
南岳区2012年为民办实事农民专业合作社
省级示范社自查自检考核评分表
示范社名称: 南岳裕兴寿枣专业合作社 考核验收时间: 2012年11月19日
考核验收项目分类 |
考 核 验 收 内 容 |
评分 标准 |
考核验 收得分 |
示范社所在市(州)重视情况 (25分) |
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工作机构健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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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了专项扶持经费20万元以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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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工作经费10万元以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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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报告等材料齐全及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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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社所在县 (市区)重视情况 (25分) |
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工作机构健全 |
10 |
10 |
安排专项扶持经费20万元以上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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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工作经费10万元以上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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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社建设情况 (50分) |
有专用的办公场所 |
10 |
10 |
按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立独立财务和成员帐户 |
1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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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盈余返还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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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成员不少于20%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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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了技术指导和销售服务 |
5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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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成员增收与带动农户成效显著 |
1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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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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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97 |
经考核验收得分 97 分,为 优秀 等次。
验收组负责人签字: 黄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