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
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和市管各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照省政府令第240号、249号、253号及衡政发(2012)12号保留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对全区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报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人民政府决定对16项行政审批项目和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166项行政许可项目,予以继续实施。
区人民政府对区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目录管理并予以公布,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尽快将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项目和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材料,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和本部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和审批流程,全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集中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没有纳入《南岳区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和《南岳区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许可项目,各部门一律停止实施,市物价部门要迅速根据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不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设立的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今后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定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许可项目与本通知公布的《目录》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南岳区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16项)
2、南岳区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6项)
南岳区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