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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讨论稿)公示

发布时间:2016-10-17 10:45:32 作者: 来源:

南岳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 讨 论 稿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衡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而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审批。

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区财政、税务、监察、审计、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对事业性收费(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免征)按收费额的3%计征;对各类学校和部门各种短期培训收费(含驾驶培训)按收费额的2%计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按收费额的1%计征。

()中心景区及大庙门票价格调节基金按1%计征,交通运输业价格调节基金按1.5%计征。

()向社会征收。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其征收范围是:旅店业、餐饮业、休闲娱乐业、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行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

()地产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按成交额的1%向受让方计征;国有土地行政划拨按划拨额的5‰向受让方计征;出租(租赁)的国有土地按每年应缴收益金的2%向出租方计征。

()建筑、安装施工业:凡在我区境内承揽建安工程项目(含住宅和非住宅)的建筑、安装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的3‰向施工单位征收,由建设开发单位报建时缴纳。

()房产业:新建商品房及二手房交易按成交额的3‰向出售方征收(5年以上144㎡以下的二手房交易免征)。

()对资源性产品征收

(1)对天然气(不分用气类别)每立方米价内按0.03元计征;

(2)对自来水(不分用水类别)每立方米价内按0.02元计征。

()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行业管理机构向经营者收取的无法退还消费者的各类预付费、押金、保证金按50%计征。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直征和代征代扣并行的征收方式。

()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及服务性收费应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区财政局负责计征;

()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区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地产业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区国土资源局代征;

()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区建管站代征;

()房产业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区房产处代征;

()其他价格调节基金由区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应缴数额,并如实报送有关材料;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财税资料核算应缴额。

第七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应缴纳明细表》,建立征收台账。属于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征收的,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直接解缴到财政专户;属于区地税局代征的,一律使用税收票证随税计征。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包括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南岳区价格调节基金缓减免审批表》,

()财务会计报表、生产经营数据等材料;

()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质证明;

()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意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予以减缴、免缴、缓缴,特殊情况确需减缴、免缴、缓缴的,必须由缴纳单位(个人)提出申请,执收部门签署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及代征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的核查和对账工作。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情况:

()对因人们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对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并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发布信息进行补贴,对规范价格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等活动进行补贴;

()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区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案,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商区财政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费用,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额的15%由区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第十四条  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解缴、入库、拨付、使用情况等定期进行审计监督,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对不提供经营收入或提供虚假资料、欠缴、拒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由区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又不起诉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

(二)侵占、挪用、截留价格调节基金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122日,南岳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南岳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岳政发[2009]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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