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第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南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南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定对交通违法车辆暂扣时间已超过规定期限的车辆统一处理,请各车主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有效凭证、证件到南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处罚中心、南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受处罚,逾期按照未处罚车辆将由区财政部门统一依法处理。
南岳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南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