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对谭祖平等12名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如下:
一、2023年09月17日08时50分,谭祖平(430405********0014)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半祝线(X039)2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使用其他摩托车号牌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谭祖平处以罚款叁千伍佰伍拾元的处罚。
二、2023年08月19日07时35分,康国俊(430405********0137)驾驶牌号为湘D9D35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半祝线(X039)邺候书院路段处,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持准驾车型为其他车型的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康国俊处以吊销驾驶证、罚款捌佰柒拾元并收缴物品的处罚。
三、2023年08月15日08时41分,付新宇(430426********9751)驾驶号牌为湘DZS89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独秀路与金简路交叉路口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使用变造的摩托车号牌的、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决定对付新宇处以罚款叁仟贰佰伍拾元、收缴物品的处罚。
四、2023年08月03日10时05分,汪春应(430423********2512)驾驶号牌为湘D3139R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独秀路与金简路交叉路口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汪春应处以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收缴物品的处罚。
五、2023年07月24日09时05分,张泽栋(430624********0013)驾驶号牌为湘D9H59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省道S333红楼路段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张泽栋处以罚款壹仟元并收缴物品的处罚。
六、2023年07月20日09时05分,杨友良(430423********7412)驾驶号牌为湘D4B72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省道S333红楼路段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决定对杨友良处以罚款壹仟元并收缴物品的处罚。
七、2023年06月15日19时37分,旷云昌(430405********0055)驾驶号牌为湘DU157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衡山路与独秀路交叉路口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旷云昌处以吊销驾驶证、罚款壹仟伍佰元并收缴物品的处罚。
八、2023年05月29日10时22分,李沛军(430423********1413)
驾驶号牌为湘D9W67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岳区省道S333红楼路段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李沛军处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九、2023年5月29日10时05分,旷卫昌(430405********0011)驾驶号牌为湘D9Y87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岳区省道S333红楼路段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旷卫昌处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十、2022年10月02日19时47分,陈春林(430405********0010)驾驶号牌为湘D9L63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衡山路完小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摩托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陈春林处以吊销驾驶证、罚款壹仟柒佰元并收缴物品的处罚。
十一、2022年10月02日19时21分,王海成(430405********001X)驾驶号牌为湘D9D07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衡山路完小路段处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摩托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王海成处以吊销驾驶证、罚款壹仟柒佰元并收缴物品的处罚。
十二、2022年03月25日08时51分,王健(430411********251X)驾驶号牌为湘DC5842的小型普通客车持行驶至南岳区独秀路与祝融北路路段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王健处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以上是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12名交通违法被处罚人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特此公告。公告即日生效,自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仍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对上述告知事项,拟被处罚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
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