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对宾暑清等13名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如下:
一、2018年2月24日16时04分,宾暑清(430423********4715)驾驶车牌号为湘D4T022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南岳区胡水线(X107)0000公里(32003)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宾暑清处以罚款贰仟贰佰元的处罚。
二、2019年05月09日20时09分,文长水(430423********9034
)驾驶号牌为桂A87569的小型汽车行至南岳区衡山路与衡山县交界处100米(62001)公里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文长水处以扣留机动车、罚款叁仟伍佰元的处罚。
三、2019年9月26日09时24分,苏永年(430423********9019)驾驶湘D4V20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国道1071753公里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苏永年处以罚款壹仟伍佰伍拾陆元的处罚。
四、2020年06月13日20时35分,李志刚(430405********0054)驾驶湘D9M42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南马线(X037)1公里(32001)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拟决定对周建军处以罚款壹仟玖佰元的处罚。
五、2020年12月10日20时37分,刘清衡(430423********9018)驾驶号牌为湘DU187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沙路,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刘清衡处以罚款贰仟贰佰元的处罚。
六、2021年04月20日13时38分,旷桂林(430405********0011)驾驶号牌为湘D9G86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水濂路约1公里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旷桂林处以罚款壹仟肆佰元的处罚。
七、2021年06月15日19时45分,丁昌华(430423********7816)驾驶号牌为湘D4808J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省道333164公里1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拟决定对丁昌华处以罚款壹仟肆佰元的处罚。
八、2021年08月20日13时49分,周建军(430423********9034)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水濂路1公里15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拟决定对周建军处以罚款壹仟玖佰元的处罚。
九、2021年09月20日20时37分,汪南中(430405********0017)驾驶号牌为湘D9L30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省道333164公里1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汪南中处以罚款贰仟柒佰元的处罚。
十、2021年10月25日13时27分,彭立文(430405********1513)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省道333164公里5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彭立文处以罚款壹仟肆佰元的处罚。
十一、2021年11月18日14时35分,刘旭明(430423********9034)驾驶无牌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南岳区鑫盛路与衡鑫路交叉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刘旭明处以罚款贰仟肆佰元的处罚。
十二、2021年12月24日18时51分,郑世昌(430423********8216)驾驶号牌为湘D4692F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衡山路与方广路交叉路口2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郑世昌处以罚款壹仟肆佰元的处罚。
十三、2024年06月15日12时43分,肖树平(430405********0073)驾驶湘D9K12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省道333省道33315公里(20333)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肖树平处以罚款贰仟零贰拾元的处罚。
以上是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13名交通违法被处罚人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特此公告。公告即日生效,自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仍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对上述告知事项,拟被处罚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
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二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