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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0-21 16:09:30 作者: 来源:南岳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你公司承接南岳区第二中学改扩建项目地勘工作,涉嫌原始资料弄虚作假案,本机关于2025年7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承接南岳区第二中学改扩建项目地勘工作,在食堂东部区域原有的4个钻探孔未做标贯,但是该公司提供的原始资料显示做了标贯,原始资料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食堂东部区域钻探孔示意图,证明钻探孔位置;

证据二:基础工程变更专家意见书、验槽说明及建议书、动力触探检测报告、标准贯入试验统计表,证明原始资料弄虚作假;

2025年8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建交罚先告字〔2025〕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原始资料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三编第一章第二节第二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1项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工行南岳支行(开户名:南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账户:190503200902640539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岳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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