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南岳区鑫盛广场每天晚上噪音严重扰民,每天6点-10点段广场舞及唱歌的音响声音不断,且分贝严重超过扰民标准,打区环保局电话无人接听,请问该找谁处理?
回复内容:
武先生/小姐:接到您的投诉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局长立即批示相关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26日晚上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该地点确实存在广场舞音乐声音较大的现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处理意见
该投诉中所反映的广场舞活动产生的噪音我单位无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处理,建议电子政务办转交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2016年8月1日
南岳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