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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8日 08:57 来源:区财政局 作者:

南岳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制度


为规范我区政府采购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南岳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制度如下:

一、投诉受理机构

区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机构为南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股,政府采购股具体负责投诉受理及处理工作,投诉电话:0734-5677543,地址:南岳区祝融南路53号,邮编:421900。

二、投诉条件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诉要求

投诉实行实名制,供应商可以通过现场递交投诉书、邮寄递交投诉书、或网上线上递交投诉书等多种方式依法投诉,并按规定的要求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通过邮寄递交投诉书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进行邮寄,并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现场身份确认,以确保其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为投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驳回,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诉资料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五、投诉受理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制度投诉资料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书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制度投诉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制度投诉条件和提供投诉资料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ensp;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投诉不成立或驳回事项

(一)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投诉人拒绝配合依法调查,未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相应事项视为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驳回投诉:

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七、投诉答复

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下达投诉处理决定书作出处理决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同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八、若原采购政策调整,本制度与新政策规定不相符,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南岳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南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2023年7月18日







附件:南岳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