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岳区纪委监委
李欣欣,女,汉族,1967年4月出生,衡山县人,本科文化,1987年3月参加工作,201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衡山县人民法院行财装备股股长、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警察,2015年9月至2019年3月任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主任,2019年4月至今任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享受副科级待遇),其中2004年起兼任单位财务工作。
经审查,李欣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红包礼金;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为他人揽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涉嫌贪污犯罪及挪用公款犯罪。
李欣欣身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党员意识淡薄,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经衡山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欣欣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