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本人及直系亲属参与或入股原住村居民自建房屋,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改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严禁在村民建房监督管理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严禁监督检查走过场、搞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严禁应付式整改,吃拿卡要,层层推卸责任。
三、严禁为违法违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说情、“打招呼”,充当“保护伞”,通风报信。
四、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违法违规建设提供便利、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权属登记及过户手续等。
五、严禁本人或纵容默许亲友阻挠、妨碍职能部门正当执法。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按程序先免职或停职检查,再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