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6年春季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
衡发改价费〔2016〕3号
各县市区发改(物价)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达2016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43号)精神,现将我市2016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下发给你们,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教育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达的教材价格目录和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衡阳市2016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目录〉的通知》(衡教通〔2015〕233号)的教材目录相对应。各中小学校应严格执行,不得超出教材目录规定的用书及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未核定价格的教材。
二、教材配套的磁带、光盘,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学校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
三、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目录按衡教发〔2015〕30号文件执行;春季教辅材料价格按衡价教〔2015〕3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2016年春季教育收费政策仍执行衡发改价费〔2015〕19号文件规定。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阳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衡阳市教育局
2016年1 月29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 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衡发改价费〔2015〕19号
各县市区发改(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中小学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减轻学生负担,确保教育收费政策落到实处,现将我市贯彻落实和规范2015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重点事项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规定仍然按衡价教[2014]149号文件精神执行。
1、教辅材料代购。学校可根据市教育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的教辅材料目录(衡教发〔2015〕30号)和原市物价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审定并公布的教辅材料价格(衡价教[2014]178号),在严格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
2、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标准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盈利”的原则核定。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的可向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的学生,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每生每期50元。
3、课堂作业本原则上由学校统一格式、数量、金额无偿代学生统一购买。中小学作业本费已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担。县市区财政有困难的可酌情收费,具体标准按小学1-2年级每生每期7元,3-6年级每生每期10元,初中每生每期15元收取。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外,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衡价教[2013]210号文件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1、取消中小学午休住宿费收费项目,取消中小学午休住宿费后,不得强制学生在中午离开学校。
2、伙食费。由学校按“保本不盈利”的原则,在不高于2015年春季学期标准内确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3、校服价格。由各学校按采购成本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4、教辅材料费。按市教育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并公布的教辅材料目录(衡教发〔2015〕30号),价格仍按衡价教[2014]178号文件规定执行。小学1-3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收费行为
(一)普通高中可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可无偿为学生提供统一代购教辅材料服务,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新生入学体检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衡价教[2013]210号文件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1、伙食费。市直学校按“保本不盈利”原则,在不高于2015年春季学期标准的前提下,限定日刷卡餐费上限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县市区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盈利”原则核定。
2、校服价格。由各学校按采购成本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3、教辅材料及作业本费。教辅材料目录按市教育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并公布的教辅材料目录(衡教发〔2015〕30号),教辅材料价格仍按衡价教[2014]178号文件规定执行。作业本费:2015年秋季普通高中作业本费为每生每期21元,其中课堂作业本13元、寒假作业本8元。
(二)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为每生每期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
(三)职业高中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
(四)取消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收费项目(具体为军训费和学工学农收费项目)。
三、全面放开部分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审批权限。
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按照“今年我省全面放开除独立学院以及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中小学以外的学历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的规定抓好落实。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仍然实行政府定价,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实行价格备案制。放开收费审批的民办中小学,在自主定价时必须遵循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文件的规定,依法规范收费行为
四、具体要求
1、各县市区及市直各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严格执行国家、省治理学校违规收费行为和衡纠办发[2013]6号文件〈〈关于教育收费的八条禁令〉〉的规定。确保我市今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秩序规范。
3、切实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按《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衡价教[2013]266号)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固定公示牌,公示收费项目与标准。
4、市属高职院校特色精品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比例,报市教育、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5、各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秋季开学前后,要加大教育收费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从严查处乱收费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6、各单位在执行新的教育收费政策规定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及时向市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不得擅自作主,随意解读。
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阳市财政局
衡阳市教育局
2015年8 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