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湘发〔2012〕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基本精神,给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完善组织设置
第一条 市、县(市、区)直机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按照隶属关系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市、县(市、区)直机关工委实行委员负责制;主持日常工作的书记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委员提名人选;委员按同级党委部门副职领导干部选配。直属单位较多的部门,探索建立部门(单位)直属机关党的委员会,发挥直属机关党委的组织管理职能。健全机关纪检工作机构,各级要设立相应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负责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本部门纪检组(纪委)的指导。
第二条 规范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
(一)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市、区)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二)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三)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3年。
第三条 抓好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按期换届工作。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机关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换届选举的请示应当提前3个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并在届满3个月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四条 规范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选配。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党组(党委)副书记或者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应当按部门内设机构正职配备,人选应当征求上级机关党组织意见。机关内设机构基层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由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上级机关党组织与部门党组(党委)共同负责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选配,对不具备应有素质、年龄不能任满一届的不推荐、不批准。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五条 落实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健全完善代表调查研究、联系党员群众、提案和提议、列席党内会议和代表评议活动、情况通报等制度,建好党代表工作站,搭建党代表活动的平台,充分发挥代表任期内的作用。
第二章 明确基本职责
第六条 直属机关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确把握上级精神和决策部署,做好机关党建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机关党建的研究和指导,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及时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严把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审批关,及时与部门党组(党委)沟通协商,坚持标准,认真考察,及时批复。
(四)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建立思想作风定期调研检查制度,了解和掌握直属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情况,定期向同级党委报告;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参加地方党委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
(六)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加强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对部门党组(党委)和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指导下级党的机关工委的工作。
(十)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七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三章 发挥基础作用
第九条 在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一)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深化述学、考学和督学工作。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党员的实际需求,科学拟定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机关党员教育培训。机关党员教育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始终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放在首位,对广大党员进行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法律法规和党风党纪教育、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学习活动,建立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注重发挥各级党校和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定期讲党课、作形势报告制度,部门党组(党委)负责人每年至少为机关全体党员讲一次党课。健全学习教育考核制度,对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严格考核。
(二)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按照“五好五带头”的要求,以“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为主题,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着力构建上评下议的动力机制,加强党建示范点的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机关支部联基层”、“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双联”帮扶和“解难题,送温暖”等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并创新“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或问题党员。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的制度。把开展组织生活与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推动本部门中心工作、开展党员思想和工作交流等结合起来,通过党员互动交流、网上论坛、党员轮流主持组织生活会等方式,创新组织生活的内容和形式。落实组织生活登记制度,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列入基层党组织书记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坚持经常走访慰问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制度,开展救助特困党员活动,通过党员捐一点、党费拿一点和财政每年拨一点等多渠道筹措特困党员救助基金,切实解决特困党员生活中的困难。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五)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加大在优秀青年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的力度。
第十条 在推进基层党内民主方面发挥作用。
(一)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基层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
(二)推进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和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及时公开。建立健全例行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党务公开保障制度。
(三)推进机关基层党组织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发挥委员的作用,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逐步推行重大事项票决制。机关基层党组织研究决定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可以邀请党员、群众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 在强化基层党内监督方面发挥作用。
(一)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列席部门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研究讨论重要工作任务、重要人事工作、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机关内部建设和涉及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有关会议。
(二)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做好党员群众意见的收集、转告和报告工作。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督促所属基层党组织开好组织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必要时责成其作出说明。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发挥作用。
(一)认真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定期召开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分析会,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解决问题,创新方法,提高水平。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深入开展机关文明创建活动和“两型机关”“平安单位”建设,创建高效、廉洁、文明、和谐机关。
(三)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 优化党务队伍
第十三条 充实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增配1名;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50-100人的配备1-2名;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100-150人的配备2-3名;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150-200人的配备3-4名;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200人以上的配备4名以上;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每千名职工增配1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享受同级行政人员待遇。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选拔机关党务工作人员。注重选拔优秀后备干部和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锻炼,尤其注重选配年轻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探索推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跨单位交流。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任职满两届的,应当轮岗交流。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市直机关工委负责指导全市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机关工委要制定机关党务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市委党校、县市区委党校是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培训的主阵地,要将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培训纳入主体班培训计划,并由同级财政拨付培训专项经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一般任职后半年内要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规范完善考核奖励办法,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各级机关工委应当有计划地向上级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推荐党务工作人员交流任职或者提拔使用。
第五章 创新工作载体
第十七条 丰富机关党建活动载体,推进基层党组织“创先争优”和“作风建设主题月”及以月带年活动。通过深入开展行风评议、机关效能建设和“党员示范岗”等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服务保障作用。每年根据市委的工作中心,抓住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和设计一些时效性强、覆盖面广、内容丰富的党建活动,激励机关党员在实践科学发展观中“走前头、作表率”。
第十八条 搭建机关党建工作平台,推进机关作风督查和行业纠风工作,推动服务型机关建设。加强对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具体指导和规范管理,深入开展文明机关创建活动,加强机关文化建设,活跃机关文化生活,建设文明和谐机关。
第十九条 创新机关党建工作模式,推进机关党建工作网格化管理,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集中、便于活动”的原则,根据管理职能和职责分工,将所辖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划分成若干网格,对应相应的机关党组织(党委、机关党委、党总支及支部),实行网格化管理,细化、强化机关党组织对党员、对基层群众的服务管理,通过网格之间的互联互动,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新格局,实现机关党组织和党的工作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
第六章 强化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部门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部门党组(党委)要积极为机关基层党组织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强化党组(党委)书记抓机关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要直接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机关基层党建工作。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在指导机关党建工作方面,部门党组(党委)接受机关工委的协调和督查。
第二十一条 所在地方党委应当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规划,每5年召开1次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所在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机关工委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机关党的工作,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注意安排机关工委参与地方中心工作,参加地方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列席地方党委常委会有关会议,使机关党的工作更好地服务中心和大局。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支持机关工委工作,督促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所在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机关基层党建工作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把上级评价、党内评价与社会评价结合起来,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导向性。对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特别是党组(党委)书记抓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要做好考核评价。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成员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绩效考核,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保障和落实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机关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按不少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列入单位行政经费年度预算;市、县(市、区)直机关党员教育经费根据机关工委所辖党员人数,制定经费安排标准,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党员教育需要和财力情况逐步增加;专项工作单独列支,保障工作需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