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因私事出国(境)审批工作和因私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以下简称证照)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
(一)审批事项及对象
1、审批事项。
因私事出国(境)是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探亲、访友、旅游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申请出国(境)定居和因公出国(境)的,按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2、审批对象。
科级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审批,县处级以上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呈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审批程序
1、个人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科级干部每次因私事出国(境),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1)个人申请报告和承诺。写明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出国(境)原因、出行国家(地区)、往返时间、费用自理以及直系亲属在国(境)外等情况,并承诺在国(境)外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须亲笔签名)。
(2)《南岳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附
件1)。申请人到区委组织部干部组领取,并按要求真实、准确填写。
(3)国(境)外邀请信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国(境)外邀请人正式发出邀请函件的原件和邀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与旅行代理机构签订的正式合同文件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等。
(4)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审查并呈报。
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综合股室对个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2)单位的纪检部门复审,纪检部门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的具体意见(盖章)。
(3)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是否同意的具体意见(盖章)。
(4)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并签署具体意见。
(5)区委组织部办理审批。
(6)区纪委备案。
3、组织审批。
(1)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人大主席、政协联络工委主任和区直正科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私事出国(境),由区委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乡镇街道和区直单位其他在职科级干部,由区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审批。
(2)有主管部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需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盖章),由区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审批。
4、具体行程及时报备。申请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要向单位递交请假条,请假条上必须写明出国(境)和回国的具体时间及天数。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核实其出国(境)时段、天数与审批时段、天数是否相符,如未及时回程或出国(境)天数与审批天数不相符的,应立即核实原因并在24小时内报告区纪委、区委组织部。
5、审批要求。审批部门对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进行审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的证件、材料须齐全、有效。
(2)申请人须无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形。涉密人员须在规定的销密期满方可办理。
(3)申请人确属因私事出国(境)的,严禁执行公务走因私事渠道出国(境);严禁因私事出国(境)后执行公务或参加带有一定公务性质的活动。
(4)出国(境)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公款支付因私事出国(境)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国(境)内外各类机构(企业)的资助。
(5)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及国家安全等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严格审查,并根据需要事前征求区纪委、区公安局等部门的意见。
(6)夫妻双方同为区科级干部的,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同时申请因私事出国(境)。
(7)在职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应利用节假日或公休假期,一般不超过15天,其中赴港(澳)旅游不超过7天。
(8)同一单位(部门)同时不得有2个或以上班子成员申请办理审批;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原则上不予审批。
6、备案信息入库、更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委组织部将乡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在职的科级干部名单报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进行人员信息入库工作。(市管单位统一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核准后向衡阳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如果发生备案人员信息异动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变更表》(附件2)送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变更信息。
7、撤销备案。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或已开除公职的领导干部应及时办理备案撤销手续,经过备案撤销后(附件3)不再履行审批手续。备案撤销手续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盖章)后,由所在单位报区委组织部办理。
二、进一步规范证照管理工作
(一)证照保管范围
全区所有在职干部。其中,科级干部的证照由区委组织部统一负责保管;科级以下干部(不含科级干部)的证照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综合股室负责保管。
(二)
证照使用规定
领导干部证照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科级干部按以下规定执行,科级以下干部(不含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参照执行。
1、申请人员初次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按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到区公安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照,证照领取当天应交区委组织部保管,初次申请办理证照和初次申请出国(境)间隔不超过两个月的可不重复履行审批手续;申请人员再次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按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到区委组织部领取证照。
2、持证照人因私事出国(境)回国后,应在10天内将所持出国(境)证照交至区委组织部保管;持证照人领取证照后因故未出国(境),应在确定不出国(境)后7天内,将证照交区委组织部保管。
3、对遗失证照的,持证人应在10天内作出个人书面说明,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上交或拒不上交证件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上述两种情况均由所在单位出具公函,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并到区公安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照注销手续。
三、进一步强化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工作当作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为监督责任人,分管组织人事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严格审核,抓好落实。区委组织部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抓好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等工作,确保审批程序“应核尽核,一步不落”,证照保管“应交尽交,一个不少”,备案人员“应备尽备,一个不漏”,防止管理失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关口,认真核对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防止骗领证件。
(三)严明纪律,严格追责。对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证照管理和干部信息备案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或不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的,加大问责处理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当事人出国(境)后出现叛逃、滞留不归,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依照规定追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和分管组织人事负责人的相应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南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南岳区委组织部
南岳区监察局
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