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政办发〔2015〕40号
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的
意 见
为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管和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区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流转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坚持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二、流转用途管理制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三、流转准入制度
建立以乡镇街道、农办、国土局、工商局、规划局、经管站、村(居)委会、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的,要限制或禁止。
按照中央关于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上限控制的要求,对土地流转面积较大的经营主体,制定相应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报批制度。南岳区城市规划区、核心景区、建制镇规划区和工业园区规划区内,不提倡大规模土地流转。
(一)耕地流转规模在30(含)亩、山地流转面积在50(含)亩以内的,由所在村(居)委会负责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备案,并送区经管站登记备案。
(二)耕地流转规模在31-100亩、山地流转面积在51-150亩以内的,由所在村(居)委会负责初审,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区农办批准,并送区经管站登记备案;
(三)耕地流转规模在101-150亩、山地流转面积在151-200亩以内的,由所在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预审,经区农办审核,报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并送区经管站登记备案;
(四)耕地流转规模在151亩以上、山地流转面积在201亩以上的,由所在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预审,经区农办审核,报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区长批准,并送区经管站登记备案。
四、流转期限
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应当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对流转后用于发展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投入较大的,流转期限可以适当延长。顺延期限由双方协商通过合同约定,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在二轮承包期满后,在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顺延,流转双方另行签订流转合同;如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政策调整流转合同。
五、流转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主要考虑土地复垦费用,当经营出现问题,经营者无法继续经营,将土地经营权退还农民时,能顺利恢复生产。流转土地规模30亩以上、改变土地现状的,收取承租方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一年的土地租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风险防范基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全区土地流转风险金专户,区级风险防范基金和土地流转受让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均存入专户,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在农村土地流转中,要指导承租方与农户签订区级统一印制的规范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六、流转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农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转租。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 要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对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失信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将通过企业(组织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特别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租赁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流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农地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
七、强化各级各部门责任
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社会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村级对农户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备案,并报告乡镇(街道)土地流转管理部门,不得瞒报、漏报。乡镇、街道要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及时提供统一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经营管理站要做好全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农办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强化工作指导,做好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财政部门要将土地流转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租赁农地“农转非”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通过企业(组织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建立各级各部门责任追究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附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批表
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
附件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批表
申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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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
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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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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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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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农户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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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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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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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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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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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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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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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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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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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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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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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或街道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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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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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办
审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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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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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主管
领导
审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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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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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区长
审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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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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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①耕地流转规模在30(含)亩、山地流转面积在50(含)亩以内的,由所在村(居)委会负责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备案,并送区经管站登记备案。②耕地流转规模在31-100亩、山地流转面积在51-150亩以内的,由所在村(居)委会负责初审,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区农办批准,并送区经管站登记备案;③耕地流转规模在101-150亩、山地流转面积在151-200亩以内的,由所在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预审,经区农办审核,报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并送区经管站登记备案;④耕地流转规模在151亩以上、山地流转面积在201亩以上的,由所在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预审,经区农办审核,报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区长批准,并送区经管站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