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行为原是一些网店经营者为了提高店铺的人气、销量和信誉,通过网络找人假装购买商品,并返还给购买者本金和少许报酬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取额外利益,不仅扰乱了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助长了不正当竞争等危害行为的涌现,无论是对于商家还是刷手,刷单都是非法的。然而,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家和刷手为了追逐利益,刷单行为屡禁不绝,这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刷单行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扰乱了互联网的正常交易秩序,更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而且,这类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更为复杂的犯罪灰黑产业,犯罪团伙层级明确,分布较广,使得公安机关打击的难度大大增加。因此,为了维护互联网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本文旨在通过刷单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综合分析,希冀可以提出一些治理对策以供参考。
刷单返利类诈骗也称为兼职刷单诈骗、刷单返利诈骗,或简称为刷单诈骗。刷单行为系网络交易中非诚信的违法经营活动,游走于网络中的灰色地带,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者正是看中了其这一特征,利用刷单者的逐利心理或把刷单作为一种引流方式实施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非接触式犯罪,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互不相见、互不相识,交易机制缺少担保,安全性极低;同样,“刷单”的交易过程符合上述特征,因而能够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新渠道,也使刷单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兼具“网络诈骗”和“刷单”的双重特征。综上,本文认为,刷单返利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虚构交易行为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虚构事实,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为更全面地理解刷单诈骗的犯罪形态,并为后续研究提供重要参考,基于犯罪对象的不同,本文将刷单诈骗归纳为三种主要类型。
针对个人的刷单诈骗主要瞄准的是希望通过网络兼职获得额外收入的群体。诈骗者通常会通过社交媒体、聊天群、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虚假的高额佣金兼职广告,如“足不出户,日赚千元”等诱饵,吸引潜在受害人上钩。一旦有人表示兴趣,诈骗者就会引导其进行所谓的“刷单”任务,先以小额返利骗取信任,然后逐渐加大刷单金额,最后以各种借口拒绝返还本金和佣金,甚至直接失联。这种诈骗方式利用了人们贪图小利和急于求成的心理,使得受害人在不知不觉中陷入骗局。
针对商家的刷单诈骗则是诈骗者以提供虚假刷单服务为名,骗取商家支付刷单费用。一些电商平台的商家为了提升店铺的信誉和销量,会选择通过刷单来增加好评和交易量,这就给诈骗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在这种类型中他们伪装成职业刷手或刷单中介平台,向商家承诺可以提供优质的刷单服务,但在商家支付费用后就销声匿迹或者在进行刷单操作后,利用购物平台的交易规则,点击退款,骗取商家钱款。此外,还有一些诈骗者会诱导商家购买价格更高的推广服务套餐,从而实现诈骗钱款的目的,这种诈骗方式利用了商家急于提升店铺业绩的心理,以及对刷单服务真实性的不了解。
针对平台漏洞的刷单诈骗则是诈骗者利用电商平台的交易规则、赔付机制等漏洞实施诈骗。例如,一些诈骗者会利用平台的退款机制,通过虚假交易和退货申请骗取平台的赔偿款;还有一些诈骗者会利用平台的优惠券和活动资金政策,通过刷单虚构交易量来套取平台的优惠资金。此外,还有一些更加高级的诈骗方式,如利用平台的漏洞进行恶意差评敲诈勒索等。这些诈骗方式都需要诈骗者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才能成功实施。同时,这种诈骗方式也提醒了电商平台需要加强技术防范和规则制定,以防止类似的诈骗行为发生。
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为90后,平均文化程度较高,其中不乏重点大学毕业的大学生,他们通过网络黑产的手段非法获利。[]刷单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人主要以青壮年犯罪人为主。青壮年犯罪人是指年龄在20岁以上40岁以下的成年犯罪人,此类犯罪人步入青壮年期后,往往已经毕业,工作还不稳定,在生理、心理、经济能力等社会各项能力方面趋向逐步成熟,已经具有为自己私利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如职业、技能、职务、权力等都可以为其犯罪行为提供方便[]。
犯罪分子利用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进行虚假交易,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通过对有效案例深入分析,发现刷单诈骗的形式呈现多样化特点,犯罪分子采用多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虚假交易、好评刷单、介绍兼职收取会员费等。此外,为了提升诈骗的迷惑性和成功率,刷单诈骗的犯罪手法也在不断升级和变化,从最初简单的刷单行为发展到如今复杂的复合型诈骗,如“刷单+投资”、“刷单+网络交友”和“刷单+赌博”等,他们先发布兼职广告进行引流吸引受害者,同时,他们还借助虚假网站和伪造证件等手段增强自身信誉,进一步诱导受害人上当受骗。例如在2018年11月,一名受害人通过微信接触到一个名为“娜娜”的人,此人以兼职发广告为诱饵,诱导受害人参与一个彩票网站的刷单活动。初始阶段,受害人轻松获得了小额回报,并尝到了“甜头”,但随后便陷入了一个精心设计的诈骗陷阱中,受害人经不住大额回报诱惑,在虚假的彩票网站中下注,被骗15万元。在刷单返利场景中,微信、QQ等通联类应用是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主要工具。这类应用通常利用聊天SDK框架生成内嵌诈骗网页的APP,具有云端控制、独立生态和监管难度大等显著特点,使得犯罪活动可以隐蔽开展。随着技术的发展,通联应用在第二季度进一步增强了混淆和加固等攻防手段,借助互联网服务器,运用任意显号软件和VOIP网络电话等技术手段,对不同地区的用户进行广泛的群发消息和电话骚扰。由于所有犯罪行为均在虚拟空间内完成,且犯罪分子对手机和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实行严格的专机专用、定期换号和虚假开户等措施,一旦得手便迅速销毁所有线上线下的犯罪证据,使得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难度大幅上升。
此外在赃款转移阶段,这是是网络刷单诈骗犯罪中最为隐蔽的部分。面对检法机关对资金链证据的严格要求,犯罪嫌疑人首要目标是迅速且无痕地将赃款“洗净”。这些犯罪团伙运作成熟,采用多种洗钱方式,从简单的偷换支付界面利用“卡密”洗钱,到复杂的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操纵他人账户,再到联络地下钱庄进行跨境洗钱,手段多样且隐蔽,能够在极短时间内完成洗钱过程。这些洗钱方式不仅绕过了金融监管,也为诈骗团伙提供了“安全”的赃款转移通道使侦查机关难以追踪。
根据360数科旗下反诈实验室发布《2022上半年刷单诈骗分析微报告》,数据显示,2022上半年刷单诈骗量同比下降27.45%,财损总金额同比下降34.52%,女性受害者占比70%,80、90后中青年受骗人群占比达92%,沿边经济发达省份及一线城市受骗者居多。[]因此,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刷单诈骗被害人年轻化特点显著,这一特点为犯罪嫌疑人所利用,成为他们实施诈骗的目标客户群。总地来看,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的受害群体可以分为如下三种:一种是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一种是文化程度不高、工资较低的社会青年,还有一种是无固定工作者,如宝妈、无业游民等。尽管当下公安机关及媒体不断加大网络诈骗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网上操作流程,但是每年仍旧发生数百万起犯罪,让犯罪得以不断得以回应和更新,尤其对于年龄小的被害人,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缺乏社会认知和社会经验缺乏,极易成为该类犯罪的受害目标。
经济利益驱动是刷单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驱动力。在现代社会,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和人们对金钱、地位的追求,一些人开始寻求通过非法手段快速获取财富。刷单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其低成本、高回报的特点,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他们眼中的“捷径”。
此外,一些电商平台和商家为了追求更高的销量和好评率,也参与到刷单活动中。他们与刷单团伙勾结,通过虚构交易、刷好评等手段提升店铺的信誉度,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这种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加剧了刷单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
很多受害人在一开始对“刷单”工作持怀疑态度,但在尝试以小额投入“试水”后,发现竟然真的能“获利”,这种快速获利的模式使得受害人对“刷单”工作产生了信任,并逐渐加大投入,最终陷入诈骗陷阱。
沉没成本是过去产生的时间、努力、金钱等,这些都与当下面临的境况无关, 然而人们为了前期的投入不打水漂,往往选择持续投入更多成本,这是一种不理性的决策。受害人在刷单诈骗中往往会产生“沉没成本”心理,即对已经投入的资金、时间和精力等产生强烈的挽回欲望。这种心理会导致受害人在面临损失时产生尽快弥补损失的强烈动机,从而做出更加冒险的决策,进一步加大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却常常因技术手段和资源的限制,在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和保存环节遭遇重重困难。首先,技术手段的局限性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和不断更新的犯罪手段,传统的数据提取技术往往难以应对。犯罪分子利用高级加密技术、匿名化手段以及跨境服务器等方式隐藏犯罪证据,使得公安机关在提取电子数据时如同大海捞针。此外,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数据量呈现爆炸式增长,这也给数据的提取和分析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度。其次,资源限制也是制约公安机关工作的重要因素。无论是人力资源还是物力资源,公安机关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人力资源方面,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数量有限,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案件处理需求;在物力资源方面,用于数据存储和处理的硬件设备更新换代速度缓慢,难以应对日益增长的数据量。这些资源限制直接影响了电子数据的固定和保存工作,进而影响了案件的侦破效率。
针对刷单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态势,公安机关应首先增加专业警力的投入。提高专业民警的数量,扩充反电诈专业队伍,确保有足够的警力投入到打击工作中。同时,还应注重提高专业民警的素质,通过加强培训、实战演练等方式,不断提升民警的专业技能、法律知识和实战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的刷单诈骗犯罪。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在电子证据收集、固定和分析方面的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
第一,关于情报收集方面拓展犯罪情报的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即是拓展了侦查线索的来源,通过从多方位、多角度获取情报、分析情报,应用情报,才能提高案件分析效率,提升案件分析成效,进而更好地确定犯罪嫌疑人,实现案件侦破。首先,公安机关应提升主动性。充分发挥自主能力,积极获取犯罪线索,迅速立案侦查,善于总结刷单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情报与线索的形式、特点及规律,全面采集涉案人员信息,以备侦破串并案件。其次,搭建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合作关系。同网警、电子商务监管部门、阿里巴巴、腾讯、京东、拼多多等互联网运营公司以及移动通信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借助数据挖掘技术与社交网络分析技术,在保证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扩大搜索范围,丰富信息情报,筛选分析数据线索,与基层执法部门沟通交流后制定相应侦查方案,以此提高侦查准确性以及破案率。最后,寻求公众的辅助支持。社区民警要与辖区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留意群众提供的有用信息,广布治安耳目,注意管辖范围内的中小型互联网公司、电商代理站点、个人网络工作室等经营行为,确保刷单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范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筑牢网络安全的“防火墙”。第二,关于调查取证方面。认定刷单类电信网络诈骗安全犯罪的关键是电子证据,强化对电子证据的获取收集力度,能够提高刷单类电信网络诈骗安全犯罪认定标准,增加犯罪成本,降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欲望。因此,本文建议可从如下几点完善。首先,侦查人员要找准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确定切入点,分析研判网监部门、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涉案信息,调取并保存涉案人员的交易信息、聊天记录,秘密侦查,摸清犯罪链条与人员构成。其次,结合“金盾”工程锁定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地址,深入调查及时实地取证。依法扣押手机、笔记本电脑、服务器等涉案工具以及诈骗话术、联系人列表等涉案材料,在此过程中保证储存在电子媒介中的原始电子数据完好无损。对已经损坏或删除的电子数据,应及时修复重建,对磁盘的信息挖掘、流动数据的获取都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首先,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的力量。这些平台具有用户基数大、活跃度高、信息传播迅速等优势,是线上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通过在这些平台上发布反诈防诈知识、案例解析、警示教育等内容,可以迅速触达广大网民,提高他们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警觉性和防范能力。其次,不能忽视村村通广播、数字电视等传统媒介的作用。这些媒介在农村地区、中老年群体中仍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是线下宣传教育的重要途径。通过在这些媒介可以覆盖对新媒体接触较少的群体。
此外,要组织反诈防诈志愿者、宣传队等深入基层,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这种方式可以直接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解答他们的疑惑,传授防范技巧,使宣传教育更加生动、具体、有效。通过讲解真实案例、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可以让公众更加直观地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的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刷单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大多为低学历人群,针对此我们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低学历人群的普法教育。通过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剖析诈骗案例、举办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诈骗犯罪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远离违法犯罪行为。普法教育不仅要注重法律知识的普及,更要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使低学历人群能够真正将法律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对于易受害群体来说,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往往容易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首先,我们需要向公众强调兼职刷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很多易受害群体之所以会被卷入刷单诈骗,往往是因为他们对刷单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如社交媒体、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广泛宣传刷单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让易受害群体明白参与刷单不仅可能导致经济损失,还可能触犯法律。其次,我们需要提高易受害群体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这可以通过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在社区、学校举办反诈骗讲座、发放防范诈骗宣传资料等方式实现。在教育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结合实际案例,让易受害群体了解诈骗分子的常见手段和特点,学会识别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
刷单返利类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网络犯罪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心理压力。本文通过对刷单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面深入分析提出了针对性的防控对策旨在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有益参考。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犯罪手法的不断升级刷单返利类诈骗的防控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因此未来需要持续关注此类犯罪的动态变化不断创新防控策略和技术手段以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网络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参与反诈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刷单返利类诈骗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