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边,遇到跌倒的老人
扶不扶
水库旁,发现溺水的孩子
救不救
地铁上,看到他按着心脏挣扎倒下,
敢不敢去做点什么
我要是过去,她会不会讹上我 是应该赶紧心脏按压吧,但万一没救活怎么办
你的心里是不是
也有一个小恶魔和小天使在打架呢
可是在生活中
如果他人需要我们伸出援手时
因为害怕被讹而踟蹰不前
在“生死关头”
还要停下来计算责任风险,
那我们这个社会所付出的代价
绝不仅仅是生命。
但现在,我们有法律保护啦!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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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12月到今年3月,民法总则(草案)第184条经历了3次修改。最初的版本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三次修改,大会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几次修改释放了鼓励大家见义勇为的明确信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1分钟前
第184条回应了近几年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社会热点问题。几乎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突发状况,一旦倒地不起,大家面临三种选择,一是等待公力救援,这种救援很难做到非常及时;二是亲友来救助,但很多时候也无法第一时间联系到亲友;常态是发生意外后身边的人能够进行帮助。第184条填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规范了这类行为,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勇敢伸出援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1分钟前
从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看,也都有类似的 好人法 ,旨在鼓励见义勇为。立法的目的在于鼓励见义勇为,保护热心救助人,免除其后顾之忧,倡导和培育乐于助人的良好道德风尚,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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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施救人有重大过失、特别粗心甚至故意造成受益人损害,是不是也不承担责任?
王成认为,第184条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所有一切可能的责任,实际应用中还是应该排除特殊情况。
程新文认为,由于民法总则尚未付诸施行,法律施行后其司法层面的反响难以准确预估。
从理论上分析,对因好意施救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受助人及其近亲属向施救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要求施救人赔偿受助人所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分析认定是否可以适用该条规定,对施救人给予免责。在施救人的救助行为确实符合本条规定的免责要件时,将依法获得民事责任的豁免。
“第184条的紧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程新文说。
“二是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三是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能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予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