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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岳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3 09:41:00 作者: 来源:

关于印发《南岳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管理,预防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衡阳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南岳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118


南岳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简称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户籍不在南岳区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南岳区居住满3个月的6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 本区区域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纳入免疫规划,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第四条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按照其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流动儿童接种补助经费从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同样的免疫接种服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无接种禁忌症适龄儿童提供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流动适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流动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应进行解释说服工作。

第六条 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公安、工商、城建、教育、街道居委会等部门的合作,共同协作抓好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的管理。 

第七条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疫苗供应、冷链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统计监测、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各预防接种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的宣传、通知、接种、登记、资料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遗失的要及时到掌握儿童接种情况的预防接种单位补证。流动儿童免疫接种卡由预防接种单位指定专人分类保管。

第九条 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接种卡、预防接种证或接种证明主动到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转卡、转证登记手续,并按免疫程序完成规定的预防接种。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对未接种儿童要自迁入时间为止一年内完成基础免疫。

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接种单位应当在农贸市场、车站、建筑工地、出租屋等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或临时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公告,开展对流动人口免疫预防知识的宣传,让流动儿童监护人有充分获得有关接种时间、地点等方面的信息的机会。 

第十一条 设有产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负责流动人口在本单位所生的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的及时接种,填写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并嘱咐新生儿家长或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携带产科办理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卡》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单位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预防接种报告制度每个月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 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对流动儿童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区卫计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所辖区域流动儿童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的核查及整理工作,剔出迁出、死亡或失去联系1年以上的儿童接种卡资料,由接种单位另行妥善保管。同时要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的管理,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对长期外出的儿童进行查漏补种或索取外地的接种资料录入接种卡和接种证。 

第十五条 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明;对未按规定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向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进行补种。

第十六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定期到公安、工商、行政村、居委会等掌握流动人口情况的部门收集流动人口资料。每2个月组织一次辖区内的集贸市场、出租屋、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组织开展一次流动儿童的主动搜索和流动儿童摸底登记、查漏补种工作,发现未纳入免疫规划管理的流动儿童,要按照免疫程序为其接种疫苗,同时建卡、建证,纳入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区卫计局将流动儿童免疫接种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督导考核制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组织一次流动儿童接种率调查,掌握流动儿童接种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接种单位提高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率。 

第十八条 对在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予以表扬和奖励。违反本办法,造成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不落实的,由区卫计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疫苗针对传染病爆发或流行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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