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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12-28 11:09:51 作者: 来源:

赵和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参照衡东县、蒸湘区做法,做好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务员单位、参公单位只要个人符合条件,区里应实行捆绑向上申报,完成个人登记并纳入政策实施范围问题

  按现行公务员登记要求,由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组织部门对副科以上干部进行公务员(参公)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人社部门对政府系统公务员(参公)单位符合身份的科员进行公务员(参公)登记。目前区委组织部与区人社局严格按照公务员登记的有关规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报批上级部门进行登记,部分人员因为机构改革、行政编制较少等原因尚未进行登记的,正在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争取办理公务员(参公)登记手续。

  二、关于无论公务员单位、参公单位已登记的人员或是原在公务员单位或参公单位已登记但因组织安排到事业单位任职人员,只要符合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条件,均应纳入政策实施范围”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二第四条规定:

  1.登记的对象和条件:①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职在编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②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合格的予以登记。

  2.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①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②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③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登记对象必须是该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有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另外,根据市委组织部在全市新任组工干部培训提出的政策要求:公务员交流到事业单位任职,分务员身份自动丧失。所以,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交流到纯事业单位任职的,其公务员身份或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身份自动丧失,均不得纳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三、关于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应向上申报公务员登记,并纳入政策实施范围问题

  目前,根据《公务员范围规定》、《湖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湖南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工作的意见>》(湘人发〔2008〕102号)三个文件都对公务员、参公人员符合登记的单位范围、登记对象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务员登记的对象是指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七类机关中“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职在编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公登记的对象必须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事业单位班子成员行政关系与工资关系在事业单位,若在非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列入参公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则并不属于现行公务员(参公)登记政策法规规定的单位与人员范围,无法进行公务员(参公)登记,因而不能纳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政策实施范围。如果经过组织任命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从事业单位交流到公务员(参公)单位任职的,可以申请公务员(参公)登记,获得公务员(参公)身份后,可以纳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政策实施范围。

  感谢您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南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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