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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七届二次会议第6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1-02 15:24:24 作者: 来源:

  旷素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区中小学校班主任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班主任津贴

  1979年,教育部、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印发《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教计字[1979]489号),设立普通中小学班主任津贴项目,明确了津贴标准。1988年,原人事部、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和建立中小学教师超课时酬金制度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88]23号)下发之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了班主任津贴标准。后为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待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6号)规定:绩效工资实施后,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不再单独发放,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或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工作量参与绩效工资分配。

  二、关于绩效工资

  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和湘政办发〔2009〕46号文件都规定: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学校主管部门掌握的绩效工资总量的30%。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关于班主任的奖励制度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基一〔2009〕12号)第四章待遇与权利中明确规定: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第十九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师定期予以表彰奖励,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目前,国家、省、市并未单独设立对中小学班主任的奖励制度,但学校可在年度考核时综合考虑班主任的工作情况与突出贡献,在每年的考核评优时,评优比例适当向任职班主任的人数中倾斜,以激励提高教职工的热情,形成班主任工作竞争上岗的局面。

  我区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文件要求制定的。您提案中“提高班主任津贴;将班主任津贴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在绩效工资以外单独列支;建立和完善中小学班主任的奖励制度”对增强班主任工作岗位吸引力确实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区要等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文件后才能依文件实施。

  感谢您对我区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南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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