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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平安村社区建设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第一稿)》

发布时间:2023-11-15 15:59:58 作者: 来源:衡阳人大微信号
现将《衡阳市平安村社区建设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第一稿)》在本公众号登出,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时间一个月(2023年11月6日至12月5日),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箱(937175103@qq.com)或者传真(0734-8266070)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



衡阳市平安村社区建设条例

(草案·二审第一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平安村、平安社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体制】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推进,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
第三条【财经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参与平安村、社区建设。
第四条【治安防控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防范制度机制,完善社会治安联防联控体系。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建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会风险摸排、舆情分析、研判预警、分流处置等工作。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会同公安部门统筹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信访等相关部门,每年对以下一个或者多个方面开展专项治理:
(一)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严重精神障碍肇事者等重点人群;
(二)学校、医院、车站、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
(三)涉黑涉恶、涉黄赌毒、涉性侵未成年人、电信诈骗、跨国犯罪、非法集资等重点行为;
(四)其他应当开展专项治理的。
专项治理的内容,由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矛盾纠纷化解】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对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依托各级综合治理机构建立统一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对社会矛盾纠纷及其处理进行登记、指挥、调度、跟踪、反馈。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摸底、接待登记、源头干预、调解处理、问题上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参与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基层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妇联、律师、人民调解员等力量推行矛盾纠纷化解的一站式服务,分类受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上报重大复杂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联合调处。
各级机关、单位接到群众反映社会矛盾纠纷问题,应当予以受理,属于职责范围内,应当化解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录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进行分流处置。
第六条【网格化管理】平安村、社区建设实行网格化管理。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队伍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社区合理配置网格员,通过设立公示牌、发放联系卡等方式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网格员姓名以及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网格员在平安村、社区建设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了解网格内社情民意,收集、登记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信息;
(二)排查、上报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
(三)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
(四)组织、动员群众参与平安创建和群防群治工作。
第七条【村社区环境卫生】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标准化治理的要求做好平安村、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工作。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村、社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八条【村社区医疗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招聘、业务开展和待遇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卫生室,为村民、居民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在有条件的卫生室合理配备医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村社区民主议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村民、居民对平安村、社区建设的评议评价渠道。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平安村、社区建设事项纳入村(居)务公开范围。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由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商机制,建立完善红白理事会、乡贤会等传统治理模式,积极推行“屋场恳谈会”“湾村明白人”等衡阳特色治理模式。
第十条【村(居)规民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进行指导,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合法性进行指导。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弘扬爱国守法、孝老爱幼、和亲睦邻、诚实守信、见义勇为等中华优秀传统美德;
(二)提倡勤俭持家、廉洁治家,自觉抵制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
(三)倡议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制定礼俗、礼金倡导性标准;
(四)倡导健康文明、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制定保护村、社区环境的规范和措施,建设和美乡村;
(五)奖惩约定。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经村民会议、居民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布。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建设】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平安村、社区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志愿服务队伍在政策法律宣传、矛盾纠纷调解、乡村振兴助推、乡风文明监督、社情民意收集等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数智化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平安村、社区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整合运用信息资源,为平安村、社区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和精细化服务。
第十三条【考核评价与督促】平安村、社区建设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范围。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平安建设考核标准并组织本级考核。
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导,督促其限期整改。
(一)平安建设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社会矛盾突出的;
(二)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重大负面舆情的;
(三)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五)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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