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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全区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和《全区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督促检查工作分工协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7 10:45:15 作者: 来源:

岳办发20153

中共南岳区委办公

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全区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督促

检查工作机制》和《全区作风建设有关规定

督促检查工作分工协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和市管各单位:

《全区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和《全区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督促检查工作分工协作方案》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岳区委办公   

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22日    


全区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督促检查

工作机制

 

为深入推动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规定及实施细则、条例、工作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根据湘办[20l3]36号文件要求,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将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建立以下工作机制。

一、分工负责机制

在区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中共中央印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通知》(中发[2012]11号,以下简称中央《八项规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办发[2012]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l3]l3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的通知》(湘发[2012]22号,以下简称省委“九项规定”)、《中共衡阳市委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的通知》(衡发[2013]2号,以下简称市委“十项规定”)和区委“三十条”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有关股室根据工作职责分别做好领导同志的相关服务工作,并向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提供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条例》、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和区委“三十条规定”的执行情况。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文件要求,分别向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报送有关领导到当地考察调研时有关部门执行相关文件规定的实际情况。

二、情况收集机制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催报检查、下发问卷、电话了解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单位了解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条例》、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和区委“三十条规定”的执行情况;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了解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执行文件规定情况及社会舆论的反映。根据工作需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股室每个季度末向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特别是上级领导来岳及本级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有关情况,完善信息交流共享渠道。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群教活动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房产处、区接待处、区作风办、区信访局、区广播电视台等有关单位每个季度末分别向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提供、报送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其他单位每年年底将文件规定执行情况检查结果报送区委办、政府办,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收集汇总。

三、实地督查机制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灵活采取平时随访、明察暗访、实地回访、专项调查等方式,了解文件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实地了解有关地方、部门落实文件规定、做好上级领导同志来岳考察调研和区级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活动组织服务工作的情况。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时,可适当安排督查部门工作人员随行,了解和掌握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执行文件规定情况。

四、协作会商机制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与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每季度交流一次有关情况,主要是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条例》、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和区委“三十条规定”的监督执行情况,以及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的使用情况;与区委宣传部、区接待处、区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沟通了解领导同志新闻报道和出访活动的有关情况。

五、汇总报告机制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对平时掌握和实地督查了解到的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专项或综合性督查报告,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并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按要求定期将有关情况分别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每年年底前,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条例》、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 和区委“三十条规定”年度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有关情况报告,按程序报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

六、情况通报机制

每年年底,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建议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全区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督促检查

工作分工协作方案

   

为使《全区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机制》中的有关事项落实到位,特制定如下分工协作方案。

一、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的事项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条例》、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区委“三十条规定”的要求,做好上级和本级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活动的组织服务及有关工作,并定期向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报送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区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的事项

1.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根据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分别做好上级和本级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活动的组织服务及有关工作。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的有关科室向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定期提供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安排督查部门工作人员随行考察调研,实地了解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2.区委组织部、区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提供有关规定执行情况。主要负责提供有关作风建设主题活动的开展情况、区管领导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情况和全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功开展情况(重点提供问题查找及整改情况)

3.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电视台等有关单位,定期向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提供、报送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其中:

区纪委(监察局)负责提供全区作风建设监督和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情况,以及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等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区级领导新闻报道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督促指导区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落实有关规定,统一汇总提供新闻媒体报道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区电视台要及时报送相关现场情况素材光盘,以便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核实现场迎送、交通管制和会场布置等有关情况。

4.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房产处、区信访局、区接待处、区作风办等有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向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报送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其中:

区委组织部办负责报送由其审核上报请示和承办的区级领导同志及科级干部因公出国()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区发改委负责报送全区停止新建楼堂馆所的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报送各地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及节约能源资源等情况。

区审计局负责报送对相关事项的审计结果等情况。

区房产处负责报送全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规占用住房清理整改工作的情况。

区信访局负责汇总报送或专件报送群众反映区直单位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区接待处负责报送接待上级领导有关的情况。

区作风办负责报送区直机关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根据上述分工要求,相关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与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对接此项工作。

定期提供、报送情况时间:每年318日、618日、918日和1218日前。区委督查室联系人:周利斌,联系电话:5663909,电子邮箱:nyjsj@163.com

三、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落实的事项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采取平时随访、明查暗访、实地回访、专项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每季度沟通一次情况,会商研究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区委区政府督查室通过催报检查、下发问卷、电话了解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单位了解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了解各部门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及群众的反映;就一些重要会议、考察调研、治丧、诞辰纪念和外事活动及重大专项工作的新闻报道等,要适时探索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适当形式的民意调查。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对平时掌握和实地督查了解到的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专项或综合性督查报告,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并按要求在每一个季度末将有关情况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每年年底前,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对各部门执行有关规定年度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有关情况报告,按程序报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年底,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起草对全区各部门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的通报代拟稿。同时,加强与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等单位的沟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建议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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