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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旷文滨等15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 处罚告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16 09:04:26 作者: 来源: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对旷文滨等15名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如下:

一、2024年01月14日19时00分,旷文滨(430405********0012)驾驶号牌为湘D9F92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荆田村至红星村路段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旷文滨处以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二、2024年03月12日18时10分,旷永盛(430412********001X)驾驶号牌为湘D4055Q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祝融路与禹王路交叉路口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旷永盛处以罚款伍佰伍拾元的处罚。

三、2024年03月14日18时02分,戴紫琼(430321********8589)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禹王路祝融路与禹王路十字路口2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未依法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戴紫琼处以罚款柒佰伍拾元的处罚。

四、2024年03月19日18时05分,康凤飞(430405********0020)驾驶号牌为湘D9P93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禹王路祝融路与禹王路十字路口5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拟决定对康凤飞处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五、2024年03月22日09时30分,阳天乐(430423********0199)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衡山路与万福路交叉路口5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未依法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阳天乐处以罚款柒佰伍拾元的处罚。

六、2024年03月27日11时40分,彭楚雄(430423********4414)驾驶号牌为湘D4F92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荆田村至红星村路段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使用其他摩托车号牌、擅自改装机动车外形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彭楚雄处以罚款叁仟柒佰伍拾元的处罚。

七、2024年04月09日11时35分,宾署兆(430402********0052)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南三线(042)3公里10米处,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拟决定对宾署兆处以罚款伍拾元的处罚。

八、2024年04月15日11时10分,何爱红(430405********006X)驾驶号牌为湘D9L38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南三线(042)4公里2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刘迎芳处以罚款壹仟壹佰伍拾元的处罚。

九、2024年04月24日15时45分,刘迎芳(430405********0089)驾驶号牌为湘D9K37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天子山路段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刘迎芳处以罚款壹仟零伍拾元的处罚。

十、2024年5月20日15时56分,赵幼林(430423********8216)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天子山路段处,实施未依法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拟决定对赵幼林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十一、2024年05月23日09时30分,阳海泉(430423********2517)驾驶号牌为湘K9Q99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天子山路段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违法载人的、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阳海泉处以罚款捌佰元的处罚。

十二、2024年05月31日16时30分,宾立新(430423********4712)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双田村至荆田村路段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未依法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宾立新处以罚款柒佰元的处罚。

十三、2024年06月18日04时50分,周鹤炫(430423********0054)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107国道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周鹤炫处以罚款伍佰伍拾元的处罚。

十四、2024年06月19日00时50分,李根(430424********0319)驾驶号牌为湘D419R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衡山路与衡山县交界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李根处以罚款柒佰元的处罚。

十五、2024年03月04日15时37分,谭玉和(430423********1450)驾驶牌号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岳区省道S333,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未依法注册上道路行驶的、不按规定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对谭玉和处以罚款叁千零壹拾贰元的处罚。

以上是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15名交通违法被处罚人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特此公告。公告即日生效,自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仍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对上述告知事项,拟被处罚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



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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