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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机构名称:南岳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负责人:戴慧玲

      机构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金沙路261号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邮编:421900

  电话:0734-5662250  传真:0734-5677801

  邮箱:haylie-k@foxmail.com



南岳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1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岳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上述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上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组织实施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促进融合创新发展。

(二)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事业,实施资源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

(三)管理和指导全区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对外交流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拟订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规划和促进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发展,促进经营主体、经营模式多样化和投资渠道多元化,壮大传统产业,培育孵化新型业态。

(五)指导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发展,对相关市场经营行为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市场行为。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推进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领域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加强基础设施、组织网络、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经费投入保障。

(八)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具有导向性、地方性、代表性、示范性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

(九)指导、监督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和群众体育机构、队伍建设,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

(十一)组织管理全区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活动,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运动员社会保障。

(十二)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播出的节目内容、质量及传输、监测、播出、覆盖等进行监管,指导、协调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指导乡镇广电事业建设并实施行业管理。

(十三)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振兴。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的行政工作;负责文秘、综合、人事、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对外接待、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治值班、信息报送、计划生育、示范创建、应急管理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本系统队伍建设及机构编制、人事档案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牵头拟订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审核相关规范性文件;牵头普法教育、政策咨询、政务公开、信息共享、调研论证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包括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三)财审统计股。负责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部门预算、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人事劳资和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事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工作;牵头负责本系统日常统计工作;参与相关项目经费的申报和引进工作。

(四)公共文化旅游服务股(非遗股)。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的重大公益工程项目和旅游公厕的建设;负责国有景区标识标牌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管理、指导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单位免费开放工作;承办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拟订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组织区级项目和传承人申报评审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展示和宣传工作;负责旅游年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产业发展股。负责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的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发展,指导、促进产业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投资和消费工作;促进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旅游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开发和建设。

(六)市场管理股(执法监督股)。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对相关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管和提升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服务质量,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区重点旅游区域的服务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牵头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受理行业投诉;制定景区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牵头处理旅游事故的善后工作。

(七)推广传播和交流合作股。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国内外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旅游和文化整体形象国内外宣传推广工作;牵头组织全区大型文化旅游交流合作活动;负责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宣传推广;指导区旅游信息中心的综合管理。

(八)文化艺术股。拟订全区文艺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协调、指导、管理全区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组织创作优秀文艺作品参加各级赛事和文化交流活动;指导和联系群众文艺协会组织;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俗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九)广播电视管理股(科技股)。拟订全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指导全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运行维护和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行业装备技术提升;推进行业新技术新业态创新整合;指导、协调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群众体育股(竞赛训练股)。拟订全区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和开展全区大型群众体育竞赛活动;负责全区体育协会监管和体育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全区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管。拟订全区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综合性运动会和竞技体育项目的单项竞赛计划、竞赛规程;负责申报、承办在本区举行的大型竞技体育竞赛工作;负责全区体育竞技训练工作和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负责全区体育彩票发行,拟订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

(十一)资源开发股。承担全区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推进全域旅游,对列入全域旅游考核的工作部门进行考核;指导乡村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发展;负责全区各旅游景区(点)、星级乡村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红色旅游和旅游扶贫相关工作;负责旅游线路、旅游产品的研发。

(十二)两新组织党建股。负责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第五条  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区游客服务中心管理处、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区全民健身中心调整为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区旅游信息中心、区文化艺术馆、区图书馆、区美术馆、区旅游质量监督所调整为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所属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三)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