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南岳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人:蹇卓轩
机构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芙蓉路68号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邮编:421900
电话:0734-5662350
南岳区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岳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24]21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对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自然资源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南岳区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区林业局的职责划入区自然资源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责杈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于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工作的部署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宣传、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及测绘、森林等法律法规,拟订全区自然资源、规划、林业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林业经济及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按照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拟订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办法。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方案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推进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主体的"多规合一"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根据全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风貌控制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和"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城乡规划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等空间用途转用及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乡镇、乡村规划许可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提出区级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和生态保护,做好耕地质量倸护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编制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专项勘查。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行业管理。负责测绘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统一建设。承担全区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负责全区航空航天遥感像数据的统一获取、处理、提供和应用。
(十三)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涉及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负责以区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及征收成本核评工作。负责对全区征收与补偿资金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和标准,起草相关地方性林业行政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动态监测和评价。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拟订全区造林绿化的计划、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林木花卉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报上级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全区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化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九)负责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负责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古墓葬、古遗址、碑碣石刻、历史遗迹的保护。负责山形地貌和道路、旅游设施、交通设施保护。负责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内的规划管理、水土保持工作,禁止建设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构)筑物。
(二十)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救护繁殖、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和权限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协助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和协调森林保险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三)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林业产业发展工作。监督检查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相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森林防火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防火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工作。必要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五)负责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区级林业资金,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区级规划和年度计划内林业投资项目。组织申报全区林业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计划,指导管理全区林业基本建设。编制本级林业部门预算,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并组织实施。编制并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负责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六)负责自然资源与林业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负责林业教育和外事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与林业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贯彻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二十七)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关于地质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南岳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二)关于控违拆违工作的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控违拆违工作,牵头组织开展重大控违拆违行动,负责全区公共建筑、开发项目的日常巡查、监督管理、执法处罚和控违拆违工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与重大控违拆违行动。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含四门中心景区)居民自建房及乡村企业项目的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执法处罚,参与重大控违拆违行动,负责辖区内其他控违拆违工作。区景区综合事务中心履行行业部门职责,负责四门中心景区内的公共建筑、开发项目的日常巡查监督管理,配合区自然资源局开展控违拆违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控违拆违工作。各控违拆违责任主体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进行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拒不停止建设或者自行拆除的,在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三)关于在风景名胜区内野外生火、烧木炭、烧砖瓦烧石灰、烧田埂和在禁火区吸烟、烧香点烛等行为的管理有关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野外生火烧木炭、烧砖瓦、烧石灰、烧田埂和在禁火区吸烟、烧香点烛行为进行管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相关行为进行日常巡查管理通过委托授权方式对相关行为进行制止、劝导、教育与执法处罚。区景区综合事务中心负责对中心景区被相关违法行为的制止、劝导、教育,通过授权委托方式负责对相关行为执法处罚。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区自然资源局设下列正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档案管理股)。负责局机关的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负责文电处理、文稿起草、会议组织、联络接待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新闻宣传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局内专业统计工作。
(二)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股。负责项目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工程及改变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和改变建筑立面效果的规划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负责违法违章建设处理的技术支撑。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管线等市政工程设施以及地下空间、防灾减灾等规划审批。负责市政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指导并监督乡镇、乡村规划许可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的受理、审核(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管理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木竹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及林业行政许可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测绘地理信息股)。执行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定期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并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全区地类状态、土地使用和工程建设状态动态监测工作。承担全区林地生态公益林等工程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杈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人员培训及上岗资格审查。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林业发展工作。拟订全区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区基础测绘等重大项目。管理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信用,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测量标志保护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和地图管理,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负责全区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统一获取、处理、提供和应用。承担全区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统建设。负责指导全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集中统一管理和信息化建设。负责管理综合事务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承担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信息管理工作,监督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和内容维护。管理办公自动化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相关机要保密、各类上报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建设电子数据库和建立电子档案。
(四)自然资源用途管制股。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和预审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报上级批准后监督执行。
(五)权益利用股。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指导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相关工作。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负责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和矿业权管理。拟订土地和矿业权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土地等然资源的招拍挂工作。负责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及管理。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负责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六)空间规划和设计股。负责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规划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风景区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全区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宏观规划的编制、审查、修改、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修改、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规划条件的拟定,指导编制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查、评审。负责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备案。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及相关资质管理。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堿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资源管理股。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监督全区设施农用地工作。负责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负责拟订全区林长制、田长制管理制度及其工作规划、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地质灾害管理和生态股。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管理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理全区地质勘查项目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储备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拟订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发展规划。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相关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用地土地污染审查工作。负责乡镇(街道)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考核工作。参与拟订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自然资源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九)执法监察股。负责城区公共建筑、开发项目控违拆违及涉林涉耕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配合居民自建房及城镇开发边界线外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控违拆违工作。负责提出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划要求实施的整改意见。统筹、协调建设项目控违拆违的日常监督工作负责全区公共建筑、开发项目及城区范围内居民自建房的规划核实验收工作。负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及木竹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
(十)法规和信访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行政诉讼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听证工作。负责全局信访件的受理、处理、交办、转送、答复等工作
(十一)野生动植物保护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股、自然保护地管理股)。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本区内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濒危物种进口管理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木材、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行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及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
(十二)森林防火股。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参与防护标准制定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林场和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协助、配合完成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十三)造林绿化股。承担拟订全区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编制全区营造林生产年度指导性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和林业产业生产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全区林木种苗、林木花卉。指导、监管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以及山区综合开发工作,承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指导工作。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业科学研究及其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第九条 区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解释具体工作,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