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和市管有关单位:
《南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9日
南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关于印发衡阳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衡政发〔20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资产)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资产)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和其它政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政府回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以及政府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服务大局;
(二)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三)严格程序、有效监管;
(四)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五条设立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区长、常务副区长、项目主管副区长及发改、财政、审计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一把手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
(一)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和项目储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运营、协调综合评估督导等工作,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牵头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资金。
(二)区财政局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审核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负责对项目工程预算(上限值)批复及结算审查。
(三)区住建局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对项目进行设计审查、房建和市政类工程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管理项目建设档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主管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五)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文旅局、交通局、卫健局、民宗局、教育局、民政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协同向上级申报项目建设资金,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向上级申报项目资金情况应向区发改局备案。
第六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符合条件的可按简易程序执行):
(一)项目申请报告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事项(区发改局);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区自然资源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工程建设招标事项(区发改局);
(四)方案设计、规划和用地审批(区自然资源局);
(五)初步设计审查(区住建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六)概算评审(区发改局);
(七)施工图设计审查(区住建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八)预算评审(区财政局);
(九)同步办理其他手续:规划许可(区自然资源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区生态环境分局),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区农业农村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批(区林业局)等;
(十)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行业监管部门);
(十一)施工许可(行业主管部门);
(十二)竣工验收(行业主管部门);
(十三)结算与决算评审(区财政局);
(十四)资产移交(区财政局);
(十五)审计监督(区审计局);
(十六)档案移交(区档案局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决策
第七条项目申报和决策程序:
(一)前期。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安排,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等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后,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并征得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或区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经分管副区长签字同意后,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备选项目。如有特殊情况急需实施或上级有政策资金支持的项目,经分管副区长签字同意后,应当及时报送领导小组进行“一事一议”。应急抢险工程按区《应急抢险工程实施规范》程序实施。
(三)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八条 依托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区发改局牵头编制全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区财政局依据综合平衡和风险控制原则确定年度项目建设资金计划,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按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简易程序
第九条依据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或“一事一议”新增项目计划,区发改局在区财政局出具意见或资金来源证明的基础上,依法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含估算总投资)。
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提供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批准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文件以及批准、备案的规划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
概算总投资超过估算总投资10%(含)及以上的,在征得区政府同意追加资金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区政府不同意追加资金,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一步优化设计,重新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按规定选择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并编制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报区财政局审核。
EPC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经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在签订合同后的30日内(最长不得超过下发中标通知书的60日)将评审通过的项目深化设计文件及预算编制文件报区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审的,应当向区财政局递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发改局进行申报,由区发改局组织相关单位、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后报区政府核定调整。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的简易程序:
(一)估算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不办理立项手续,按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实施。
(二)估算总投资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向区发改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区发改局重点审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投资估算等。批准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和不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已批复的估算投资进行控制。估算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下且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不适用简易程序,仍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正常程序实施。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达到法律政策规定的资金规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未达到招投标法规定的资金规模,但达到政府采购要求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可采取发包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合同范本签订,按相关规定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签订后,应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为主、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不具备实行代建制条件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实行自管,项目业主为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项目变更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确需调整变更增加工程造价的应严格按照《南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审批执行,并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十九条区住建局等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等进行现场监管。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科学确定工期,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发改、财政等按各自职责进行验收,其中,由市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管的项目需报请市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结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后依法办理资产登记,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所有的项目资料收集归档,形成项目专档,交行业主管部门或档案局集中管理。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坚持多元化筹集模式,采用申报国家、省、市资金与纳入区财政预算、单位自筹、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级资金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对口申报项目。区发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申报的指导,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上级资金。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概算批复、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和拨款申请,到区财政局办理支付手续。区财政局应当根据投资计划、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到位情况按期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其中有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区财政局会同资金申报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支付。
第二十七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发改局统筹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于未按要求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各种手续。
第三十一条创新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模式,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信息化平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平台,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价体系。区财政局牵头对预算投资、政府融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区发改局牵头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区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年度项目策划包装、项目争资、手续办理等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区直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按规定公布项目信息,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规批准立项、用地、环评、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的;
(二)违规批准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的;
(三)未按规定支付建设资金的;
(四)干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
(五)未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检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八)其它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支付,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未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因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其它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相关部门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参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不作为或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印发
解读文件地址:《南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