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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政办发〔2022〕20号 南岳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岳政办发〔2022〕20号

来源: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7-01 16:41:23
索引号 00000000/2022-13766 文号 岳政办发〔2022〕20号 信息有效性

NYDR-2022-01004



南岳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衡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岳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环境卫生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及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做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区财政局要负责审核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据实安排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相关工作经费。

区商务局要加强对餐饮业行业协会的管理,督促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餐厨垃圾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垃圾的处理情况与餐饮服务单位的等级评定挂钩;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流通环节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用油的违法行为;负责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工作,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养殖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潲水饲养动物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管。

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

区环境卫生所对收运处置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及考核,参照《南岳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考核办法》。

乡镇、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餐厨企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宣教、协调配合工作;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潲水饲养动物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许可证。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由区环境卫生所通过市批准同意的特许经营单位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要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要建立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要建立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区环境卫生所要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每年应定期向监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垃圾产生情况。

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餐厨垃圾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监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产生情况。

办理餐厨垃圾产生情况申报时,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要提交其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垃圾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要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要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在向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要主动出示协议,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要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禁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要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确保其密封、完好和整治,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要提前6个月报告监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区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要提前6个月向监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  区环境卫生所通过查看资料、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记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法定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实施联动执法。

第十  区环境卫生所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

(三)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违法情况;

(六)餐厨垃圾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区环境卫生所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区环境卫生所要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十九  区环境卫生所要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定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除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或者配备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分别由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  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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