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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岳区城市客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6 16:39:47 作者: 来源:南岳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街道,区直和市管各相关单位:

《南岳区城市客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南岳区城市客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岳区城市客栈经营管理,促进城市客栈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客栈,是指《南岳旅游酒店、城市客栈、农家民舍管理模式调整工作方案》(岳政办发[2021]38号)文件中明确的当地居民利用自有房屋,为游客、香客团队提供家庭式住宿,且纳入南岳区香期客栈行业协会管理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岳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客栈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客栈业务上接受区商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消防、卫生、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客栈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五条 城市客栈应当依法取得市场监管、卫生等有关行政许可。

第六条 城市客栈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禁止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发展城市客栈业;

(二)城市客栈建应做到建筑物结构完好,功能布局合理,通风采光良好,方便客人活动。

(三)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配套基础设施,并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改建的城市客栈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七条 改建、扩建的城市客栈外立面装修风格风貌(含招牌设计)应报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室内装修必须满足消防疏散要求,装饰装修材料、消防设计及其他消防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

(一)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疏散。

(二)客房、厨房、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三)按标准配套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公共区域。

第八条 城市客栈经营应当符合下列公安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配置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核对住宿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住宿时间等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传报公安机关;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九条 城市客栈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条 城市客栈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保证环境干净卫生和食品安全,并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十一条 城市客栈产生的污水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进行有效的处理后接入城市管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每日处理和转运。

第十二条 城市客栈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办法,尊重当地民俗,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爱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十三条 客栈行业协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城市客栈等级的评定,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客栈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公开当地旅游咨询、投诉和紧急救援电话。

第十五条 遵守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城市客栈经营者应当告知并要求游客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入住登记,并实时将游客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城市客栈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游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或参加安全、卫生、旅游服务等方面的知识及技能培训,并归集培训台账资料,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演练方案,组织员工参加演练。

第十八条 鼓励城市客栈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章 安全管理及疫情防控

第十九条 城市客栈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制度,依法规范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义务。

第二十条 应制订和完善地震、火灾、食品安全、公共卫生、治安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疫情防控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冰雪、暴雨、洪水、泥石流等预警信号发布期间、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能受影响的城市客栈,应当及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城市客栈经营者应当提前向游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第二十二条 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及方案,有自查自纠检查记录及图片,有月报隐患排查台账。

第二十三条 注意防火防盗,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排查隐患和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不乱拉乱接、超负荷用电、线路裸露,老旧电路应及时改造更新。

第二十五条 注意用气安全,及时进行隐患排查,并安装报警系统。

第二十六条 客房床铺应按国家行业标准布置,地下室不住人住客、不设置厨房。

第二十七条 消防(应急)通道严禁堆放杂物影响疏散救援通行。

第二十八条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要求,坚决做到生熟分离,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九条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紧急公共秩序状态下,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落实防疫措施,随时关注有关防控的最新消息。

第三十条 城市客栈应当建立防疫管理机制、新冠肺炎应急预案,常备防疫物资。鼓励使用智能化防疫设备,打造无接触式电梯乘坐和体温测量,确保每日进行不少于2次消毒,对从业人员进行每日测温和定期核酸检测并作好记录。鼓励引导员工落实接种新冠疫苗接种。

第三十一条 应设置出入口分流,并作醒目标识。在通风处设置临时隔离点,隔离点应远离人群密集区域,防止交叉感染。

第三十二条 对入住旅客进行“扫码、测温、登记”〔查验行程码、健康码、疫苗接种情况和根据实时防疫要求须提供的核酸检测证明,并做好有关信息的登记〕。

第三十三条 承办各类酒席、年会等聚集性活动时严格遵照实时省市区防疫要求执行。

第五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四条 员工应具备基本礼仪礼节,穿着整洁,应采用普通话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安全、整洁、卫生和有效,尽可能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第三十六条 设置服务台,提供客房价目表及旅游交通图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客房内应有清洁的床、配套家具和防盗防火提示,照明充足,客房卫生间及公共卫生间要有防滑措施。

第三十八条 客房、卫生间应每天全面整理一次,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提供热饮用水,不能24小时供应热水的,要明示热水供应时段。

第三十九条 城市客栈经营者提供的城市客栈服务信息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四十条 城市客栈实施动态管理。城市客栈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责令退出:一是出现卫生、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二是发生重大有效投诉;三是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四是发生私自设置摄像头侵犯游客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事件或其他相关违法违规事件。

第四十一条 建立奖励机制。对于服务优质、安全有序、经营有方、美誉度高的城市客栈予以政策倾斜,并进行典型宣传。

第四十二条 城市客栈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身份证件进行核实、登记、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传报公安机关的;

(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开展城市客栈经营的;

(三)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开展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的;

(四)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城市客栈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变更经营范围或重新申请列入城市客栈名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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